江某咨询:我是家里老二,有三个兄弟,母亲已去世,2018年,我父亲因拆迁安置了两套房屋,我和大哥各买入一套。后房屋拆迁,我和大哥分别获得补偿款。于是,我们四兄弟书面约定补偿款先由我和大哥所有,再拿出来用于父亲养老,多余金额由二人留用,父亲每月有补贴,这些钱由三弟保管,他答应父亲的养老问题他负责。去年父亲脑出血住院,生活不能自理,出院后,因无人照顾住进了养老中心,养老院的费用是三弟用父亲的钱在出,现在父亲将我们都起诉到法院了。想咨询一下,我们签的赡养协议有效吗?养老费能否由三弟一人承担?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一方面,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父母子女,应互帮互助、孝敬父母,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另一方面,也可依据实际情况订立赡养协议,以明确子女间的赡养义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四兄弟曾签订的书面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因此,在两处房屋获得的补贴退款中,江某和大哥应拿出协议中约定的钱款用于支付父亲的养老院费用,如上述费用不足时,由四兄弟平均承担,费用剩余时,剩余部分仍归江某和大哥所有。关于保管在三弟处的每月补贴,该款也应用于支付父亲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四兄弟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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