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获得通过,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困难老人数量增多、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的形势下,该法为老年人规定了许多贴身贴心的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顾名思义,它要保护的是老年人的权益。该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但是,权利是相对的,一个人的权利对应的是其他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来说是权益保障法,而对其他主体来说则是义务和责任法。
该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主要包括国家的责任、家庭的义务和责任、社会的责任几个方面。
国家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护理需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持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的责任主要落实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头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制定养老服务的有关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宜居环境、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等方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家庭成员根据其角色的不同,其义务和责任也有所不同。家庭成员都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其中包括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人的义务和责任更多一些,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要及时使其得到治疗和护理,在安排老年人的住房等方面的责任也比一般家庭成员要多一些。法律也规定了扶养人的责任,要求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依法承担扶养义务,针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情况,法律还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对于社会的责任,法律也作了规定,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有关赡养协议的履行。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据统计,到明年我国的老龄化人口将达到2亿。养老问题如果不及早重视的话,将来会影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希望有关各方都能把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履行到位,使老年人的权益真正得到切实保障。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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