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空巢老人”逐渐增多,赡养老人已成为一个不得不说的社会话题。尤其在偏远地区的农村,因赡养扶助引发的矛盾纷争呈上升趋势,从拒绝赡养扶助老人到虐待遗弃老人,从挤占老人住房到争夺老人财产,从干涉老年人再婚到限制老年人生活自由……近日,西峡县法院成立专门调研小组,通过对已审理的215件赡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试图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镜头一
60多岁的林某和孙某育有一女一子,女儿小娟已经出嫁多年,儿子小鹏20岁出头,还未成家。小娟出嫁后林某夫妇一直与儿子小鹏共同生活。 近年来,林某夫妇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可是,小娟和女婿认为赡养娘家老人是娘家子孙的事,拒付赡养费。老两口一气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 法院依法判令小娟每月支付父母赡养费300元。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子女赡养父母的问题不是子女想不想、愿不愿的问题,而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论是男是女,都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借故逃避,父母依法有权利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并可以借助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
镜头二
刘老汉今年70岁,共有6个子女,其中3个子女是他再婚的妻子与前夫所生,一个女儿是他与前妻所生,两个子女是他和再婚的妻子所生。这6个子女都是刘老汉和再婚的妻子带大的。刘老汉再婚妻子去世后,他要求6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但3个继子女以他们不是刘老汉亲生、没有血缘关系为由,不同意给付赡养费。为此,刘老汉将6个子女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老汉起诉有理,根据其子女们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6个子女每人每月分别付给刘老汉赡养费80元。
【说法】
3个继子女之所以被法院判决无条件赡养原告刘老汉,原因是这3个继子女未成年时,都是由刘老汉和他的再婚妻子共同养大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一旦这种关系形成,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与父母子女关系一样。
镜头三
65岁的王老汉早年丧偶,含辛茹苦把两个儿子拉扯大,如今已是儿孙满堂。随着年纪的增长,王老汉萌生了再婚的念头,并找到了如意伴侣。不过,王老汉再婚遭到了两个儿子的反对,并以此为由拒绝赡养老人。万般无奈之下,王老汉走上法庭,要求儿子成全自己的婚姻,并分别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汉的诉请于法有据,遂依法判令准许王老汉再婚,两个儿子不得干涉,并每月分别支付给王老汉赡养费200元。
【说法】
综观本案,王老汉被迫走上法庭,主要是他的儿子们观念陈旧。在一些儿女眼里,只要让老人吃好穿好就算尽了心。《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由此可见,王老汉的儿子干涉父亲再婚的行为是有悖法理的。
镜头四
陈某和张某夫妇有6个子女,两人长期随二儿子和三儿子共同生活。老两口有病时,3个女儿时常来看望和照料,并均摊了医疗费用。大儿子有意逃避赡养老人的义务,甚至在陈某夫妇将其告到法院后也不知收敛。陈某夫妻去世后,大儿子与妻子偷偷跑到银行将母亲的存折挂失,将2万余元遗产取走。后来,五兄妹将大哥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夫妇的二子和三子轮流照顾父母起居,时间最长,尽赡养义务最多,所以,应分别继承父母遗产6400元;3个女儿时常看望和照顾父母,并负担父母的医疗费、丧葬费,应分别继承遗产2400元;而老大没有对二老尽赡养义务,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说法】
本案中,张某的2万元遗产之所以被法院分别判给了她的5个子女,且所得份额有所不同,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来源:河南法制报)
镜头一
60多岁的林某和孙某育有一女一子,女儿小娟已经出嫁多年,儿子小鹏20岁出头,还未成家。小娟出嫁后林某夫妇一直与儿子小鹏共同生活。 近年来,林某夫妇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可是,小娟和女婿认为赡养娘家老人是娘家子孙的事,拒付赡养费。老两口一气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 法院依法判令小娟每月支付父母赡养费300元。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子女赡养父母的问题不是子女想不想、愿不愿的问题,而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论是男是女,都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借故逃避,父母依法有权利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并可以借助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
镜头二
刘老汉今年70岁,共有6个子女,其中3个子女是他再婚的妻子与前夫所生,一个女儿是他与前妻所生,两个子女是他和再婚的妻子所生。这6个子女都是刘老汉和再婚的妻子带大的。刘老汉再婚妻子去世后,他要求6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但3个继子女以他们不是刘老汉亲生、没有血缘关系为由,不同意给付赡养费。为此,刘老汉将6个子女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老汉起诉有理,根据其子女们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6个子女每人每月分别付给刘老汉赡养费80元。
【说法】
3个继子女之所以被法院判决无条件赡养原告刘老汉,原因是这3个继子女未成年时,都是由刘老汉和他的再婚妻子共同养大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一旦这种关系形成,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与父母子女关系一样。
镜头三
65岁的王老汉早年丧偶,含辛茹苦把两个儿子拉扯大,如今已是儿孙满堂。随着年纪的增长,王老汉萌生了再婚的念头,并找到了如意伴侣。不过,王老汉再婚遭到了两个儿子的反对,并以此为由拒绝赡养老人。万般无奈之下,王老汉走上法庭,要求儿子成全自己的婚姻,并分别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汉的诉请于法有据,遂依法判令准许王老汉再婚,两个儿子不得干涉,并每月分别支付给王老汉赡养费200元。
【说法】
综观本案,王老汉被迫走上法庭,主要是他的儿子们观念陈旧。在一些儿女眼里,只要让老人吃好穿好就算尽了心。《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由此可见,王老汉的儿子干涉父亲再婚的行为是有悖法理的。
镜头四
陈某和张某夫妇有6个子女,两人长期随二儿子和三儿子共同生活。老两口有病时,3个女儿时常来看望和照料,并均摊了医疗费用。大儿子有意逃避赡养老人的义务,甚至在陈某夫妇将其告到法院后也不知收敛。陈某夫妻去世后,大儿子与妻子偷偷跑到银行将母亲的存折挂失,将2万余元遗产取走。后来,五兄妹将大哥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夫妇的二子和三子轮流照顾父母起居,时间最长,尽赡养义务最多,所以,应分别继承父母遗产6400元;3个女儿时常看望和照顾父母,并负担父母的医疗费、丧葬费,应分别继承遗产2400元;而老大没有对二老尽赡养义务,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说法】
本案中,张某的2万元遗产之所以被法院分别判给了她的5个子女,且所得份额有所不同,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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