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背景】

我国继承相关的纠纷中,常常因涉及人数多、涉及财产种类较多等因素而导致案情复杂,而在遗嘱公证,或财产继承公证的案例中,常常会出现忽略了一些因素而导致公证错误,而在确认公证错误后,当事人应如何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下面,让我们根据案例来梳理其中的逻辑。

【案例提要】

本案第三人甲的父亲系丙的继父。2019年3月17日,甲、乙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了(20xx)豫宛宛证内民字第36x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内容为被继承人甲父亲于2018年12月死亡,生前与甲、乙共同拥有位于南阳市卧龙区铁西新村467号房产一套,其中属于甲父亲所有的份额是他的遗产。据申请人甲称,被继承人甲父亲生前无遗嘱,又未和其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甲父亲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但被继承人甲父亲的父母早于其死亡,甲父亲自妻子门某二O一三年死亡后未再婚,其法定继承人只有上列一人,故被继承人甲父亲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甲一人继承。南阳市卧龙区铁西新村4xx号的房产原由甲、乙、甲父亲共同共有,甲、乙享有的份额为50%,甲父亲享有的份额为50%。

另外,南阳市税务局以国税函(20xx)1xxx号文,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政策规定,属于不征收契税范围出具了(20xx)原地税不征(2xx)号河南省不征收契税证明。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上述材料为甲、乙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并为二人颁发(20xx)南阳市不动产权第0009xxx号不动产权证。 2021年1月11日,丙到南阳市宛都公证处,xx防治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等材料,证明甲提供的继承关系证明遗漏法定继承人。

【案例分析】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本案中,甲、乙二人办理公证时,隐瞒了丙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侵害了丙的权益,导致遗漏法定继承人,此时丙可以持相关证据向公证机关提出异议,在公证机关确认有误后,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

南阳市宛都公证处于同日出具《撤销公证书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撤销(20xx)宛市证民字第1572-1xxx号、(20xx)豫宛宛证内民字第36xx号公证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给第三人甲、乙颁发的豫(20xx)南阳市不动产权第0009xxx号不动产权证。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问题详解】

一、是否可以起诉申请赔偿

答:可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

二、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的性质

继承房产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无需在房管局办理登记,被继承人死亡,继承的房产的所有权即发生了变动,但如果此时获得该房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没有去房管局进行宣示登记,虽然此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没有登记为权利人,无处分权。

三、继承人取回房屋所有权的流程

对于此问题首先要明确,遗嘱公证更正后,遗嘱中规定的正确的继承人是可以依法取得应属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下面笔者为读者整理了继承人在遗嘱公证错误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登记的流程。为了方便讲述,笔者在这里将本应取得继承房产所有权的继承人命名为甲,因遗嘱公证错误暂时取得房产所有权的继承人命名为乙。流程如下:

(一)确认公证错误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确认乙是否已于房管局进行了宣示登记

如果乙在遗嘱生效后,没有于房管局进行宣示登记,且确认公证错误后,公证机构会宣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此时该继承房屋的所有权自动发生变动至归甲所有,此时,甲只需要持相关证明于房管局办理宣示登记,即可完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全部流程。此处要注意,即便不进行宣示登记,甲仍拥有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宣示登记本身不发生物权变动,只是为宣示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

如果乙在公正更正前,已于房管局办理了宣示登记,此时房产证上已有乙的名字,从法定程序上来说,乙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处分权,因此便进入下一步骤。

(三)乙已于房管局办理宣示登记

此时甲应持相关证据向房管局提出更正登记的申请,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 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 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但如果乙,即当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甲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

(四)提出异议登记后的法律流程

甲,即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问题延伸】

一、公证应属有效的情形

(一)内容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四)提供的文书内容完备,含义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五)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  

(六)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

二、关于法定继承公证的延伸

(一)分类

法定继承公证根据遗产的不同形式分为不动产法定继承公证动产法定继承公证两种。

(二)法定继承的三种路径:

1、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三)公证机构的选择

法定继承公证可以选择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但是涉及到不动产的法定继承公证,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四)法定继承公证的申请材料

1. 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2. 所有继承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例如: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3. 所有继承人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4.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例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死亡认定书;宣告死亡裁定书;死亡公证书;曾经办理被继承人其他财产的继承权公证书等。

5. 被继承人死亡注销户籍证明,若居民户口簿上记载被继承人死亡注销户籍信息的可不另外提供。

6. 被继承人婚姻状况证明,例如:结婚证;离婚证或其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单身证明等。

7. 所有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例如: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8. 继承人中如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需提供继承人死亡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以及所有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身份证明、婚姻情况证明、有关亲属关系证明等。

9.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如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表示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10. 继承人如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提供监护证明,例如:相关人民法院作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等。

11. 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权利凭证,例如:涉及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动迁安置协议等;

12. 如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办理继承公证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13. 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遗嘱公证与遗嘱继承公证

(一)遗嘱公证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公证机构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确认遗嘱受益人享有继承权的活动。

仅凭遗嘱公证书是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遗嘱受益人需持该遗嘱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而在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中,也有协商继承、公证继承、诉讼继承三种,如果继承人可以自行达成友好协商,便可直接向房管局提交相关证据办理过户登记,而公证继承是更受法律所保护的继承模式,在公证结束后发现公证有误的,自然也可以申请公证错误,以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诉讼继承则是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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