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实现晚年亲情慰藉、养老送终,又尽可能按自己意愿处分财产,是很多老年人的心愿。但现实中,不少老人因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又留下遗嘱,二者存在冲突引发家庭纠纷,并导致遗愿不能顺利执行。

本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强兵、江锦莲以“遗赠扶养”为关键词,在北京法院相关系统中搜索出2008年至2013年审理的112件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案件数量呈猛增后减趋势。法官认为,造成此类纠纷多且审理有难点的原因,其一就在于法律规范缺失。在此现状下,老年人应如何处理遗赠扶养事宜?

案例1

九旬老太房产遗赠侄媳;儿女不认协议抢先过户

在这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中,因协议是在90多岁的老母亲死前不久才签署的,被子女认为是伪造欺诈。张老太的侄媳妇邓女士自20年前便开始照顾老两口生活,其间老先生去世。3年前,在两名证人见证下,张老太与邓女士签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房屋40%份额赠给邓女士,邓女士则保证继续细心照顾老太生活,将来为她送终安葬。可一个月后,90多岁的张老太就去世了。随后子女们办理继承权公证,并将该房屋全部产权办理到其中一子女名下。邓女士遂起诉,向法庭提交录像光盘,显示签遗赠扶养协议时张老太签字、按手印及见证人在场的过程,并请见证人出庭作证,说明老太当时神志清楚,亲自签名。张老太的子女则申请鉴定该签字,但鉴定机构认为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不能鉴定。“她没经济能力扶养老人,也未尽到生养死葬义务,且我母亲患白内障、骨关节等疾病,无法正常阅读和书写。”张老太的子女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有伪造欺诈性质,并提供老人原单位的说明,以证明老太去世前两年思维就已糊涂。他们还拿出9年前张老太将房留给子女的遗嘱,请求法院驳回邓女士诉求。法院查明,张老太安葬等事宜由子女办理,她在世期间雇有保姆,保姆费用及生活费均由老太自行支付。一审法院认为,无法得出遗赠扶养协议由张老太签字的结论,录像也未证明协议具体内容,协议真实性无法确定,邓女士又未履行安葬义务,法院故驳回其诉求。不过二审法院改判,认为录像及证人证言可表明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邓女士未能履行安葬义务是客观原因所致,且她多年一直履行对张老太的照顾义务,故法院将房屋40%份额判归邓女士。

法律剖析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多方面因素决定

“尽管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优先执行,但最终能否认定有效还要看多方面因素。遗赠扶养协议签署情况、被扶养人当时身心状态、有无相反遗嘱、老人高龄有病时签字的甄别、扶养人是否花费及有无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诸如此类平时不注意的细节,都会影响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北京凯基律师事务所白旭丰律师认为,对于此类诉讼而言,无可争议的是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必然会花费大量时间及相当金额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经济支出,甚至一年后才能明确财产归属。因此,如果继承人和扶养人能在老人在世的前些年,各方充分考虑多年扶养照顾的客观情况,征询被扶养人意见,妥善在各方知情的情况下订立一个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友好协调后期扶养照顾事宜,或许更能实现老人真实意愿,更好地照顾老人晚年生活。

案例2

老先生先把房遗赠侄子;又立遗嘱财产全归女儿

常老先生于6年前与大哥的儿子小常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小常负责照顾常老先生的衣、食、行、医疗、殡葬等费用,常老先生百年后将全部财产赠与小常。两位案外人作为见证人,当场在协议上签字。但小常没想到,第二年常老先生又自书一份遗嘱,明确“家中一切财产由女儿常红继承,其他人(包括姑爷)无继承权利。除本人立嘱外,其他无效。”如今常老先生去世,小常与常红都要求得到常老先生的房产和存款,双方最终走上法庭。

法律剖析与遗赠扶养协议冲突;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那么,究竟应遵照遗赠扶养协议执行,还是按遗嘱继承?北京凯基律师事务所白旭丰律师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若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此案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在财产处理上有冲突,依规定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法院结合出庭证人证言,认定小常履行了赡养义务,而常红所持常老先生住院票据不足以否定小常所尽赡养义务,故法院判决相关房产、存款归小常所有,并由他承担全部丧葬费用。白旭丰律师认为,小常能取得相关财产,一方面是他确实尽到赡养义务,另一方面这份遗赠扶养协议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更重要的是,我国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即使常红拿出与遗赠扶养协议相矛盾的遗嘱,也无法执行,只要小常承担并实际履行了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就有权利在常老先生去世后取得相应的财产。案例3

与二女儿签遗赠扶养协议;老大老三认为无效告上法庭

还有不少老人与自己的法定继承人签遗赠扶养协议,却不知存在很大风险。王老先生于8年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二女儿王芬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并负担其生养死葬费用;他过世后,由王芬继承其一套房屋及农转非安置费。但老人去世后,王芬还是被老大、老三以“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告上法庭。

法律剖析与法定继承人;签遗赠扶养协议存在风险

司法实践中,不乏被继承人与部分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西南政法大学教师陈苇领衔课题组做问卷调查显示:北京被调查者听说或亲历由某个继承人对老人“遗赠扶养”的,占75.4%。而此次法院调研的112件案件中,有14件协议双方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吴强兵、江锦莲法官称,虽然从我国现行《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字义来看,扶养人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经济组织。不过,他们认为将法定继承人纳入扶养人范畴,符合民众继承习惯。白旭丰律师认为,之所以主流观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应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扶养人签订,是因为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往往负有法定赡养义务,无论是否继承遗产,都必须积极履行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赡养义务。且司法部《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第五条也要求扶养人须为“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因此在现行法律下,老年人如果与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极易在扶养人主体资格上产生争议,其他继承人会以此主张该协议无效,并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律建议:太多家庭为遗产诉讼 最好老人生前全家达成一致

吴强兵、江锦莲法官建议完善立法, 扩大协议主体范围,只要是有一定财产、意欲他人扶养的自然人,与愿意对其扶养且有扶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此外,遗赠扶养协议涉及遗赠人生前权利义务及死后财产处理等,并置于《继承法》之中,但未明确其性质为何,致使裁判时存在“财产合同”与“身份合同”的认识差异。因遗赠扶养协议属财产合同,在《继承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建议可适用《合同法》部分规定。不过当前,白旭丰律师建议最适宜的方法还是遵循现行法律规定,根据自身是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或遗赠,并明确相应的扶养标准、精神慰藉,同时尽可能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参考公证书面文件,以确保相应财产处理的文件约定明确,合法有效,避免后期不必要的纷争。

“作为律师,看到了太多家庭在老人百年后陷入诉讼泥潭,不论法律最终确定谁享有财产、享有多少,都无法弥补激烈对抗中的亲情丧失。”白旭丰律师建议,“老年朋友们可在心有余、身有力之时,采取全家人及相关成员共同认可的方式,共同签署或确认意见一致的书面文件。这样,不管选择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或遗赠,相关逝者的遗留财产权利归属都清晰明确,体现并尊重了逝者的最后心愿,也可减少争议,传承财富也传递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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