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支持”“高额返息”“实力集团做担保”,还是前景可观的养老服务“蓝海”,听起来似乎“靠谱又赚钱”的投资项目,最终却让受害人深陷养老投资骗局。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靠谱又赚钱”的养老项目
2014年,W集团出现了资金链断裂。为归还债务,该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便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在其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也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借其关联公司,以投资建设养老公寓项目等为名,利用多家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作为融资平台,通过发放广告、组织活动、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招募“投资人”。
由于该项目对外宣称年化收益率可达7%-17%,且有W集团可为出资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想着“有实力不错的公司做背书,应该不怕赔,而且利润还高”,不少“投资人”便动了心。
据审计,2014年8月至2018年2月间,W集团非法募集资金多达7亿余元,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4.4亿余元。
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沈某与张某甲实际控制的L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居间合作协议,出任L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销售负责人,在本市租赁多个门店招揽销售人员,以上述手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截至案发,沈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400余万元。
“步步为营”的骗局
在这场骗局中,许多受害人都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老年人对养老的现实需求,以及老年人对新兴事物认识不足,辨识能力不强的弱点,对老年人进行诈骗或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而在此过程中,不法分子则会通过前期按时兑付、组织实地参观、组织免费休闲等方式一步步取得老年人的信任,引诱老年人投资得越来越多,最后甚至掏出了所有家底。
本案受害人程某,是一名80多岁的老人,据其所述,2015年,经由他人介绍,他认识了沈某。程某说,听对方介绍这个养老公寓的建设项目,如果参与投资的话,不仅利润高,还是保本的,自己便想着通过投资理财,能多赚点钱养老用。
“于是,我就先投了点。一开始赚了七八万,本金也是到期就兑付了,所以我感觉还挺靠谱的。而且沈某和我说做担保的W集团实力很雄厚,不用担心资金运转出问题拿不回钱,还带我去实地参观了这个集团,我也看到的确实力很厉害的样子,所以我就更相信他们了。后来,他们建议我把本金、利息可以再投资进去,我便也照着做了”。之后,程某多次追加投资,甚至家里两三万应急准备用的现金也在沈某的劝说下,投了进去,结果却落得血本无归。
另一受害人张某乙也遭遇了相似的情况。据张某乙所述,其是通过邻居认识的沈某,因自己每月退休金只有2000多元,听邻居介绍这个投资项目保本稳固,利息还很高,便想多赚点钱。
在“投资”完第一笔10万元后,沈某就召集他们一批客户,前往W集团基地和所谓的养老项目展示区实地参观,亲身感受W集团雄厚的”实力”,了解所谓的项目运作,还带他们去郊区参加活动,免费吃住三天,联络感情。“我也就感觉他们挺有诚意的。后来沈某一直鼓动我继续投资,说放心,老板有实力,资金保障肯定没问题,哪怕最坏,还可以把带我看的那房产便宜折扣给我,让我放心大胆地投,我便在她‘洗脑’下,一下子又投资了不少。结果现在,留给外孙女留学的钱全都没了。”
判决结果
2021年,W集团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张某甲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零一千元。
而沈某,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示
本案不法分子以投资建设养老公寓为名,承诺给付高额回报,吸收公众资金,是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常见套路之一。此类非法集资行为,往往还有此种情形,即不具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地产等幌子,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根据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该类不法机构或企业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利息仅为欺诈噱头,一旦资金链断裂,高额利息无法兑付,本金也难以追回;而且大量来自社会公众的资金由发起机构控制,难以得到有效监管,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因此,希望广大老年人和家属能提高警惕,多多关注反诈法治宣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不轻易相信他人,不贪图“高回报”,也不盲目跟风他人,一起守好我们的养老钱。
编辑:姜依旖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徐汇官方账号
免责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网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