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李某驾驶大货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某县一路段时与72岁的方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方某受伤和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在与相向来车会车时,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无引起本次事故原因,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方某经鉴定为10级伤残。
【说法】
对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交警部门已认定七旬老人驾驶车辆不是引发事故发生的原因,故方某不负事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七旬老人违法驾驶必然增加驾驶车辆的风险,是引发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故方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持有两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发生事故时,原告方某已超过70周岁,未办理任何种类的摩托车驾驶证。其次,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是案件审理中的证据,应遵循证据的认定规则决定是否采信。本案中,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考虑方某事发时已超过70周岁,未办理任何种类的摩托车驾照。方某驾驶摩托车违法,必然增加驾驶车辆的风险,故交警部门认定官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不够合理。因此,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应采信。最后,根据相关交通法规,李某驾驶车辆采取措施不当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方某年过七旬驾驶车辆违法,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考虑事发时的具体情形,应酌定李某、方某分别承担80%和20%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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