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子女房产附赡养义务是当下一些老人的普遍作法。当赡养出现纠纷时,一些老人以为“我的房产我做主”,一不如意便主张撤销权,孰不知有些情形撤销难。赠与变买卖,主张撤销没依据2013年11月,70岁的翟某与子女3人签订一份《房产改名协议书》,内容为:翟某经与三子女商量,愿将其住房一套赠给次子翟某某。翟某某负责为翟某养老送终,其他子女有协助照顾义务。事后,翟某到翟某某家接受赡养。
2014年4月19日,翟某与翟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以8万元的价格将争议房屋出售给翟某某,并进行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15年3月14日,翟某某因车祸去世,其妻孙女士与儿子依法办理过户更名手续,由此引发争议。翟某以翟某某去世,无法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房产改名协议》、返还房产。法院审理认为,争议《房产改名协议书》虽具有附义务赠与合同和遗嘱性质,但双方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已经将房屋以买卖的形式变更给了翟某某,且协议书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原协议书自始未生效,遂判决驳回翟某的诉讼请求。说法:合同法第190条、第192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定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有所不同的是,双方虽然签订了《房产改名协议书》,但双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系以买卖而非赠与的形式,且翟某、翟某某等均未提出异议,买卖合同早已履行完毕,翟某主张撤销赠与,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子女主动赡养,不能成为受赠与人不尽义务之依据孙子李强是奶奶韩玉芹一手带大,2010年10月,奶奶与李强签订一份附义务赠与合同,主要约定“赠与人韩玉芹将所有的三间平房赠与李强,韩玉芹保留该房屋的居住权。受赠人李强接受韩玉芹的赠与,并同意履行赡养义务”。
事后,双方将合同办理了公证。韩玉芹与李强一家生活4年后,被其次子李建设接其家中,之后由三个子女轮流抚养。期间李强时常看望奶奶,奶奶住院时,李强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2015年11月,韩玉芹以李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其三子女轮流赡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法院审理认为,经公证的赠与合同需有法定的撤销事由,赠与人才能撤销赠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撤销的法定事由,遂判决驳回韩玉芹的诉讼请求。说法: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法定的撤销事由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本案房屋赠与合同约定李强负担韩玉芹的养老问题,但并未排除韩玉芹子女所应履行的法定赡养义务。韩玉芹子女自愿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不能由此认定李强违反了房屋赠与合同义务,且李强事实上也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韩玉芹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故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不具备法定的撤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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