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警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为防范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保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特作出以下提示: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与危害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界定了构成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三个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非法集资危害性极大,非法集资的资金往往被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挥霍、隐藏、转移或携带逃匿,事发后追讨困难。广大老年朋友要提高识骗防骗能力,警惕“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谨防上当受骗。
二、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一些养老服务机构缺乏实体基地,或虽有养老实体但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2.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4.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5.以销售或长期出租“养老公寓”名义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承诺入住即给予优惠折扣、不入住也可给予高额分红,收取高额房款、租金、押金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三、怎样防范养老领域非法集资?
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特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及亲属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经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并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合同)。
2.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或发展下线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选择养老机构时应查看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合同),谨慎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不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
4.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守好自己的养老钱。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5.如发现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请积极向当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举报。
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为防范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保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特作出以下提示: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与危害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界定了构成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三个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非法集资危害性极大,非法集资的资金往往被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挥霍、隐藏、转移或携带逃匿,事发后追讨困难。广大老年朋友要提高识骗防骗能力,警惕“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谨防上当受骗。
二、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一些养老服务机构缺乏实体基地,或虽有养老实体但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2.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4.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5.以销售或长期出租“养老公寓”名义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承诺入住即给予优惠折扣、不入住也可给予高额分红,收取高额房款、租金、押金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三、怎样防范养老领域非法集资?
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特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及亲属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经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并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合同)。
2.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或发展下线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选择养老机构时应查看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合同),谨慎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不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
4.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守好自己的养老钱。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5.如发现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请积极向当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举报。
免责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网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