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增多,“银发市场”悄然出现,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青睐住进养老院。但是,养老院因管理不到位、照料不周等导致老人受伤甚至死亡的情况也偶有发生。
近日,广东珠海香洲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八旬老人入住养老院摔倒后死亡,家属向养老院索要赔偿。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25日,黄某将其82岁的父亲(以下简称黄父)送入珠海一家养老院,并告知养老院黄父的左手及左胸肋骨刚做完手术,正在康复中。当日,养老院为黄父做巴氏量表评定,显示黄父可使用辅具行走。黄某选定“一对六”的半护理模式,每月护理费2800元。黄某当日支付2000元用于购置日常用品并交纳5000元押金。
黄父入住养老院后,可以独立缓慢行走和进食,却不愿意使用助行器,时常不听劝告独自外出。2020年5月16日,黄父在未使用助行器独自到院子里散步时不慎摔倒。
养老院把黄父送往医院就诊并通知了家属。医院诊断黄父有头部外伤、创伤性脑出血等症状,需住院治疗。黄父在治疗37天后出院,后又陆续因重症肺炎等疾病再次住院治疗。同年12月5日,黄父呼吸衰竭死亡。
【庭审过程】
黄某认为,养老院的看护不周是导致黄父死亡的直接原因。由于养老院工作人员没有加紧对老人的看护力度,导致黄父摔倒;也因为此次摔倒,黄父身体每况愈下,各器官加速衰竭,最终医治无效死亡。黄某向养老院索要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余元。
养老院则认为,黄父并非一对一护理,且其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没有请求护理人员陪同,亦不使用助行器便擅自出行,其摔倒风险应自行承担。养老院在黄父摔倒以后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将其送往医院,已经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不存在过错行为。况且,黄父摔伤后已于2020年6月11日治愈出院,其后因肺炎等疾病再次住院治疗及死亡均与养老院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时须注意到黄父年龄较大且有旧伤、旧疾,属于需要特殊照顾的对象。从监控视频上看,黄父独自行走期间,至少有15分钟没有护理人员前往照顾,养老院存在护理不周的过错。但是,养老院为黄父提供的是“一对六”的服务,并非24小时不离身的贴身服务,而黄父因自身年龄和旧有疾病,也不适合长时间独立行走,自身也应当有谨慎注意义务。因此,黄父对自己摔倒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酌定养老院对黄父摔倒受伤并最终死亡所产生的损失整体上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定养老院向黄某赔偿6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退还押金及日用品购置费6000元。
【以案说法】
对于养老服务行业而言,其服务对象具有特殊性,在管理疏忽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很容易陷入法律风险。养老院如何通过事先预防,合理防范这些风险,值得重视。
法官提出,在接受老人入住时,养老机构应就护理标准、护理方式、护理费用、免责事由等作详细约定,以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冲突。同时,养老机构应提供安全的护理环境,确保床位、卫生间及公共活动区域均设置呼叫铃;视频监控系统应确保24小时不间断运行,护理人员上班期间做好护理记录,以免纠纷发生时无据可依。此外,养老机构应给予生活自理及健康状况存在问题的老人更多的关注,防范其因自身机体功能不足而产生人身损害风险,特别是对跌落、摔倒等突发情况制定防范预案。
养老机构还应具有一定的“双向沟通”意识,一方面要让“执拗”的老人听从劝说且服从管理;另一方面也要让家属明白并非全部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是由养老院承担,家属也应当给予老人充分关怀,并视老人身体状况决定是否调整护理等级。
本报记者刘友婷 本报实习生杜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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