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向高青县法院诉称:2020年12月21日,原告亲属王某(死者)入住被告处,2021年5月7日,由于被告未尽到照顾护理责任,导致王某出走,心脏病发作去世,被告都不知情。当天中午原告王某甲(王某之女)拨打王某电话,派出所民警告知原告,有群众报警,有个老人倒在路边,已经送往医院救治。原告赶到医院时,王某已经去世。老人入住被告经营的养老院,是为了享受晚年的幸福生活,由于被告未尽到照顾护理责任,及时发现并阻止老人走失,导致王某心脏病发作去世,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55万余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将家人王某送至某养老机构,并交纳相关费用。因此,某养老机构对王某负有管理和照顾义务。本案中,王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率失常、心房纤颤、高血压病(3级)、脑梗死后遗症,某养老机构应该给予王某更多的关注。某养老机构因管理疏忽致使王某自行离开某养老机构,故此,某养老机构疏于管理的行为与王某出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不是王某出走后死亡的直接原因。故,某养老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年龄较大但能够自理并有独立的思想,理应对独自外出存在的潜在风险有一定认知。王某自行离开某养老机构,其自身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过错大小,法院酌定某养老机构承担20%的责任,王某承担80%的责任。故某养老机构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13196.20元{[(死亡赔偿金524712元+丧葬费31269元)]×20%+精神抚慰金2000元}。对于原告诉求中超出该数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告某养老机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解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11196.20元;
二、被告某养老机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解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精神抚慰金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解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养老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淄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被告已自动履行本案判决。
免责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网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本文地址:老人从养老机构出走,意外身亡,养老机构应否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