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的寿命逐渐延长,相应地,人的劳动时限也变长了。现在,很多退休老年人不愿在家里闲着,他们希望用一份不太繁重的工作找到更多生活的意义。有些老年人在某一领域打拼了几十年,不愿自己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经验就此丢掉,想借打工延续和发挥自己的专长,也有部分老年人打工是为了改善家庭经济条件、补贴甚至供养经济条件不好的子女,或是为减少对儿女的依赖、直接增加自己的收入。就这样,一群退而不休的“银发打工族”开始活跃在我们身边。
银发族打工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其自身也有独特的优势,但在打工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我想提醒老人家们注意,谨慎再就业。
退休后的老年人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说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应该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如果超过上述退休年龄,就已经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了。
超过退休年龄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属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就违反了该规定,劳动合同无效。
退休后老年人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也就是说,该条例保护的是“职工”,这里“职工”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而退休后的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再是职工,也就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时下,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由于很多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不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他们遇到劳动纠纷时,往往会遭遇维权尴尬。那么,老人再就业后,该如何运用法律维权呢?
没有了《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还有《合同法》。退休后的老年人朋友如果想再就业,记得一定要跟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老年打工者就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而非《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有了合同,即使发生不测造成工伤,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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