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法律援助老年人:赡养继承遗产处理成热点

5日是“九九”重阳节,当天上午,96110邀请烟台古名君律师事务所陈文涛、侯立军律师,就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接受市民咨询,为老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两个小时里,两位律师忙得不亦乐乎,接听热线电话29个。在这些问题中,有关老年人的赡养、扶养、社会保障、遗产处理等方面的问题成为“热点”。

再婚老伴去世,老人有继承权

上午9点,家住世回尧的刘女士第一个打进热线,她想咨询陈律师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刘女士今年70岁,1999年刘女士的前夫去世,3年后,刘女士又找了一个老伴陈先生,他们居住在陈先生的房子里。3个月前,陈先生不幸病逝,最近陈先生的儿子多次传话,声称房子是“老父亲的”,并催促刘女士尽快搬走。刘女士咨询律师:她和陈先生已经共同生活了9年,这套房子她有没有继承权?

陈文涛律师解答说,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夫妻、父母和子女,既然刘女士和陈先生已经形成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对于遗产互有继承权。根据刘女士介绍的情况,陈先生的房子应该算他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并不影响她的继承权。

不给买房子,也应赡养老人

因为当初没有全部出资帮儿子买房,李先生的儿子一直耿耿于怀,并多次声称将来不给老人“养老”。莱山区的李先生就此拨打96110求助律师。

据李先生介绍,他有一个儿子,4年前,儿子结婚时,李先生曾经拿出一部分积蓄帮他买了一套房子,其余的房款是儿子自己出的钱。儿子、媳妇对李先生没有全部出资给他们买房一直很有意见,并以此为借口,声称“将来不养老”。李先生咨询:儿子这样的说法对吗?他买房子我必须全额出资吗?

律师答复:法律没有规定老人必须为儿子购买房子。在老人有能力的情况下,可帮助儿女买房,但这并不是老人应尽的义务。作为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以老人是否出资买房子作为赡养的条件。因此,李先生儿子的做法是错误的。

遗产全给儿子,不给老人对吗?

儿子先于老父亲去世,在立遗嘱的时候,遗产却没有老人的份,老人的女儿对弟弟家人的做法提出了异议。

去年,王女士的弟弟因病去世,弟弟去世之前立了一份“遗嘱”。在这份遗嘱中,他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了自己的儿子,没有给老父亲留下任何遗产。王女士说,弟弟立的这份遗嘱并不是他本人签名。现在,老父亲已经90多岁了,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她想咨询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律师答复:王女士弟弟的这份遗嘱其效力有问题。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应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本人签字确认其效力。如果代为遗嘱,且立遗嘱人没有签字确认,应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否则该遗嘱的效力存在问题。

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赡养人和抚养人,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当留出必要的份额。王女士的弟弟在立遗嘱时,也应当考虑到其父亲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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