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主张分配遗产 法院为何酌情考量支持
导语
刘某生前有一处房屋,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刘某生前主要由5位侄子赡养,2012年刘某因病去世。 2017年11月8日,王某以刘某生女的名义将5位堂兄弟,即刘某的5位侄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生前所留房屋由其继承并要求堂兄弟排除妨害、腾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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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刘某生前有一处房屋,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刘某生前主要由5位侄子赡养,2012年刘某因病去世。 2017年11月8日,王某以刘某生女的名义将5位堂兄弟,即刘某的5位侄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生前所留房屋由其继承并要求堂兄弟排除妨害、腾出该房屋。
案情
刘某生前有一处房屋,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刘某生前主要由5位侄子赡养,2012年刘某因病去世。 2017年11月8日,王某以刘某生女的名义将5位堂兄弟,即刘某的5位侄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生前所留房屋由其继承并要求堂兄弟排除妨害、腾出该房屋。 5被告对原告王某的身份不予认可,认为王某主张房屋权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刘某的生女,自幼随母亲改嫁,是刘某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生前主要由5被告赡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依法认定被继承人刘某所留涉案房屋50%的份额归王某继承所有,50%的份额归5被告继承所有。关于王某主张排除妨害、腾出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本案中的被告并不属于继承人范围。但该法第十四条对酌情分得遗产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依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本案原告系被继承人刘某生女的身份,综合考虑到原告自幼随母亲改嫁、被继承人多由5被告赡养的事实,法院判决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留涉案房屋各占一半份额比较适宜,恰当地处理了法定继承纠纷中的酌情分得遗产权,均衡了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