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

是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

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促进其再就业而设立的

然而

海宁的徐某明明已就业

却隐瞒情况

骗取失业保险金

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2年3月,徐某在无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委托海宁某电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4月,徐某来到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徐某主动向公司提出,不需要为自己缴纳社保。

同年12月,海宁某电子公司停止为徐某缴纳社保。随后,徐某隐瞒其有工作的实际情况,谎称已经与海宁某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海宁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申领失业金。

经审核通过后,自2021年2月至11月,徐某骗得海宁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发放的失业金共计1.5万余元,骗得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计3000余元。

房地产公司发现徐某在领取失业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9万余元。

海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构成诈骗罪。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2021年7月被海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最终,法院撤销缓刑,以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与前犯开设赌场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7千元。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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