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祝辉「中国保险学会」

提要:

养老产业是一片蓝海,前景广阔,大有可为。

在商业养老保险创新方面,各保险公司仍存在相互抄袭、险种分类陈旧、产品同质化严重、交易费用和佣金费用高等问题,较难满足广大民众对商业养老产品的多层次需求

目前,虽然第三支柱的规模较小,但是仍具有不错的发展潜力,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弥补第一、第二支柱的不足。

延续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的“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今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此前不久,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也指出,养老保险三支柱建设方面,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最滞后,迫切需要加快速度。由此可以看出,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养老服务准备,决策层早已聚焦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加速发展,并持续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正在持续发力,支持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

3月22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同意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养老)开业。至此,国民养老成为我国继平安养老、太平养老、长江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等公司之后第十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也是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以来,准予批复开业的为数不多的几家保险机构之一。

那么,在政策红利的持续输出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景如何?对相关各方来说,未来的“破题”方向在哪里?

养老产业,聚集“天时”“地利”“人和”

毫无疑问,但凡从事养老产业一线实务和理论研究的人都知道,养老产业是一片蓝海,前景广阔,大有可为。

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6亿,占总人口的18.7%,较2010年上升了5.44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达1.91亿,占总人口的13.50%,较2010年上升4.63个百分点。同时,据世界银行估计,到2035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突破4亿,占总人口的28%。

可以看到,老龄化社会已离我们越来越近,如若不提前积极应对,将出现各种老龄化危机。不过,“危”与“机”往往相伴相生随着老龄人口增多,养老产业市场将越来越大。市场越来越大,政府越来越重视,资本越来越关注,目前养老产业发展似乎已聚集了天时、地利、人和。

从国内外养老产业发展的现状来看,大家似乎都看到了养老产业的广阔前景,但似乎又找不到更好经营养老产业的破题之道。养老难依然是各国面临的一大难题。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这简单的十六个字包含了当今世界各国老年人对老年生活最朴素的愿望,但也是世界各国解决养老难题的难点所在。

老了谁来养、依靠谁、怎么乐、安在哪?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解决老有所“收”的问题。

改革开放后,我国传统养儿防老、单位退休金养老的观念渐渐淡化,逐步被社保养老观念所替代。但目前有限的社保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老龄人口需求。老有所“收”的需求难以满足,哪有更多的钱去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哪有更多的钱去撬动养老地产、养老医疗、养老旅游、养老产品等养老产业市场?

因此,解决养老收入问题是解决养老难问题的破题之道。

“三支柱”缺一不可

目前,我国城镇老年人收入除了少部分还以单位退休金形式进账外,大多数老年人在退休后都以社保养老金的形式维持日常收入和开支(当然,也有少部分老年人依靠股票、基金、返聘等形式获得额外收入,但这毕竟属于“非主流”)。

这部分社保养老金就是人们常说的养老三支柱的“第一支柱”。社保养老金,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支柱最大的优点就是覆盖广。据人社部提供的数据,截至2020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接近10亿,积累三项社会保险基金5.02万亿元。简言之,第一支柱属于国家来养老。

第二支柱为企(职)业年金体系,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在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国家基本社保之外,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保险金。这些年金一般是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事)业为吸引人才、福利激励、合理避税而提供的一项单位福利制度,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简言之,第二支柱属于(企事业)单位来养老。

第三支柱主要指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城镇居民个人在年轻时通过缴纳(包括期缴、趸交)一定金额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商业保险公司拿着这笔保费进行投资,等到投保居民年老时(一般为60岁),商业保险公司再以分期的形式将养老金返还给投保居民。按产品种类划分,目前市面上的商业养老险主要有个人年金保险、个人定期保险、个人终身保险、个人两全保险等。简言之,第三支柱属于个人来养老。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还具有供款便利、实现税优方便、投资选择范围广等优势。

通过对比三大支柱的概念可以看出,第一支柱覆盖广,但保障低,只能满足老年人群基本的生活保障。

第二支柱的保障相对较高,但覆盖低。据人社部提供的数据,到2020年底,我国只有10.5万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参加职工人数累计才2700多万人。很显然,第二支柱短期内较难撑起一片天。

第三支柱则要靠自己年轻时“未雨绸缪”,规划年老时的收入。年轻时规划的养老投资多,年老时就“赚”得多,反之年老时则收入就少。

第三支柱发展,仍具潜力

我国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探索第三支柱建设,发展至今已30余年。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开始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企业补充养老、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养老“三支柱”的雏形。

30多年来,在高层、各级地方政府以及保险行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业务规模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商业养老保险获得退休保障。另外,经营主体也在不断增加,产品日益多样化,从而对第一、第二支柱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

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第三支柱”发展仍相对滞后。

首先,广大民众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可度仍然不足。相比前30年,目前广大民众逐渐开始接受商业养老保险。但“保险是骗子”的观念仍在广大民众中长期存在。“怕保险公司倒闭”“怕保险公司人员卷款潜逃”的担忧仍然存在。相比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广大民众更愿意把钱存在银行、购买基金、购买股票等。更有甚者,不少年轻人宁可成为“月光族”,也未从长远角度规划和配置商业养老保险。

其次,居民的购买力相对较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日益增长,但仍有许多民众收入较低,生活困难,有的连基本的社保都交不起。而商业养老保险的年缴保费相对较高,动辄成千上万元,让低收入群体去购买高额的商业养老保险还不太现实。即使这些民众有心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最后,商业养老保险的创新动力(310328)不足。目前,在商业养老保险创新方面,各保险公司仍存在相互抄袭、险种分类陈旧、产品同质化严重、交易费用和佣金费用高等问题,较难满足广大民众对商业养老产品的多层次需求。

正是在上述发展背景下,我国于2018年开始探索推出“税延养老保险”,即通过延缓缴纳个人税收来鼓励广大民众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不过,“税延养老保险”的投保流程复杂、手续办理繁琐、政策优惠覆盖面窄、税收优惠幅度较小等不足,导致其销售情况与市场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叫好不叫座”。

综合国内养老“三大支柱”的发展现状,第一、第二支柱将面临压力,短期难以实现爆发式增长。目前,虽然第三支柱的规模较小,但是仍具有不错的发展潜力,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弥补第一、第二支柱的不足。

从四大方向上“破题”

要真正让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肩负起补充养老的使命,相关各方还需要继续通力合作,并在以下四大方向上去不断“破题”。

● 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

产业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产业亦是如此。

基础设施政策方面,尽快打造商业养老保险基础设施建设。从基础设施主线发力,建立全民养老专属账户及明确“合格”第三支柱产品定义,便于给予所涉及企业统一而公平的“合格第三支柱养老金”激励政策。

税收政策方面,通过简化税延设计,增加税优力度,优化实务操作,鼓励更多民众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产业政策方面,通过稳步推进税延养老保险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鼓励各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大力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投资政策方面,增加商业养老投资产品和投资优惠政策力度,激励并吸引多方商业机构参与,使养老金成为长期资产增值最有吸引力的产品。合理支持养老保险公司投资养老机构和养老社区等项目,为老年群体提供医疗和养老等全面保障服务,探索保险服务养老的新模式。

● 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参保热情

从国家层面,应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力度,通过打造多层次和立体化的全民教育体系,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概念、产品,将对商业养老金重要性的认识深入人心,让商业养老保险的知识进课堂、进企业,去除广大民众“保险是骗子”的观念,强化商业养老保险在广大民众中的良好印象。

同时,从保险机构层面,各保险公司应深化“保险品牌是赔出来的”理念,加强商业养老保险的返款力度,简化商业养老保险的返款流程,做到“应赔尽赔”,从而提高民众的参保热情。

● 增强商业养老保险的创新力

通过细分养老保险市场、人群,主动开发普惠型、低成本的养老保险产品,引入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打造普惠的、线上的养老金分销和账户管理体系。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丰富商业养老保险的品种,扩大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同时,通过差异化设计产品功能改进服务方式,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现商业养老保险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 加强行业监管

对各保险公司开展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初期,对个人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人准入设置一定门槛,从公司实力、投资能力和养老金管理经验等方面遴选出合格投资管理人,将其发行的产品纳入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产品库。同时,也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业务规范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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