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信托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养老金业务:信托公司难以摆脱边缘地位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市场是典型的机构市场,银行类、保险类机构凭借着较强资源及与大型企业集团的良好关系,在受托人的市场占比大。信托公司在年金业务营销中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在企业年金的四类业务资格中,投资管理业务盈利性最好,成本低且收费高,而受托和托管收费较低,账户管理盈利最差,但事务管理最为烦琐。目前,信托公司年金业务资格长期止步于法人受托机构和账户管理机构,短期很难在投资管理机构资格上取得突破。与银行类、养老保险类机构相比,无论从受托管理规模,还是管理企业数和员工数等指标来看,占比均较小。随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逐步建立,职业年金市场将迎来比企业年金更加激烈的竞争,目前国寿养老、平安养老、工商银行等机构几乎垄断市场,信托公司中仅有中信信托在市场中抢得一席之地,未来拓展空间也较为有限。此外,企业年金信托业务盈利性较低,叠加前期系统等成本投入过高、投资回报期过长,导致信托公司的企业年金受托业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盈亏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信托公司在年金领域的布局。
(二)养老理财信托:参与第三支柱缺乏顶层设计
充足的收入积累是社会成员参加养老理财信托,进行养老财富储备的经济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进入老龄化时人均GDP还不到5000美元,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GDP普遍在1万美元以上的水平,快速老龄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使政府和社会缺乏足够的资源储备,“未富先老”挑战十分严峻。目前相当一部分居民可支配收入有限,大量的财产集中在房地产等非流动性资产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参与养老理财金融的能力。同时,由于信托产品高端私募合格投资者的现有定位,进一步制约了客群的范围。
2020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作为年度重要任务之一。2020年12月19日,财政部社保司司长符金陵表示,在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的基础上,财政部配合人社部研究制定《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的措施和政策》,以综合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银保监会也多次对第三支柱的发展做出工作部署,2020年10月,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金融街论坛上指出,发展养老第三支柱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抓现有业务规范,就是要正本清源,统一养老金融产品标准,清理名不符实的产品。
另一方面是开展业务创新试点,大力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和基金、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既要统一养老金融产品标准,也要创新发展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产品。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提案建议将保险系、信托系产品作为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支持保险业、信托业先行先试养老金第三支柱并进行深化和扩大推广。但是,从目前规范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体系、养老金产品创新、养老金经营主体等相关政策信息看,信托公司并未包含在内,未来信托公司能否参与及如何参与第三支柱的顶层设计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三)养老消费信托:市场运作缺乏有效规范
从养老消费信托的供给端看,虽然部分信托公司从2015年以来就尝试推出养老消费信托品种,期望发挥信托特有的资产隔离、权利重构功能,打通养老理财和养老消费服务之间的桥梁。但是,与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金融业务相类似,现有养老金融产品并未实现养老金融服务导向,大多数只是打着“养老”的旗号开展并未特别安排的金融产品,在投资周期、产品收益和分配等方面与其他产品都没有本质区别。而且许多养老服务金融产品的养老功能名不符实,在服务提供方面缺乏深入的养老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养老服务金融产品。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国办〔2020〕48号),包括明确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保障和落实四大方面15项内容。其中,明确提出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四)养老产业信托:项目投融资和运营面临挑战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针对养老机构建设期、运营期和扩展期提出不同的金融支持思路,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养老产业发展。2020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就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提出四个方面23项举措,明确提出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鼓励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扩大实施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北京、上海、四川、山东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政策,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养老产业发展和服务消费体系。2020年,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良影响,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出台贷款补贴等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为养老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但是,从国家层面仍然缺乏全国性的养老产业金融专项政策,对于新兴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特别是老年文娱、智慧养老、养老用品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工具单一,中小民营养老服务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十分突出。从目前来看,养老产业回款周期较长,收益率较低,虽然信托公司依托在房地产领域积累的专业经验,在参与养老地产建设方面进行了一定尝试,但由于信托资金来源有限、资金成本高、期限较短等特点,信托资金与养老产业的匹配程度较差,依靠养老运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有较大难度,依然需要通过其他资金补偿渠道或者通过项目中配套的住宅地产销售来实现资金回收,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养老产业信托的展业空间。
(五)养老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和登记制度不健全
目前信托财产以资金为主,受制于信托财产登记和税收制度的缺乏,在接受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受托管理时操作存在难度,税收成本过高。根据人民银行的《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城镇居民家庭资产以实物资产为主,住房占比近七成,流动性较差。而且房产的高度非标准化属性,决定了其保值增值能力具有较大的差异。由于信托财产登记、非交易性过户税收优惠等尚不明确,居民在以房产等非现金性资产作为养老资产资源,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专业化受托管理服务时,交易成本过高,操作困难。在养老慈善信托领域,根据目前相关规定,经登记认定的基金会、慈善总会、社会团体等慈善组织,在进行慈善捐赠时可以享受免税抵税优惠。虽然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功能和作用相似,但目前一直未明确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缺失已成为当前发展慈善信托的重要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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