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银保监会密集出炉养老金融相关新政,既有对养老金融统一做出原则性规定的《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也有关于具体业务类型的规定,包括制定个人养老金业务框架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此外,银保监会还释放了开展养老储蓄试点、商业养老金管理业务试点的重要信息。
可以看到,解决老龄化问题并非空谈,由此衍生的各种金融机遇,正在逐渐变为现实,这是保险业不容错过的战略机遇。
但同时也应看到,“多元化”已经成为监管部门发展养老金融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意味着除商业保险公司之外,各类符合规定的金融主体都能从事相关业务,目的就是提升养老金融市场的供给丰富度,满足不同客户需求。
这些密集发布的政策,也体现出了监管部门在养老金融方面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按照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2020年的说法,就是:
一方面,坚持正本清源,研究明确养老金融产品的标准,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对不符合标准各类带有“养老”字样的短期金融产品坚决予以清理。
另一方面,稳步推进创新试点,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先行开展养老金融试点,支持相关机构发展体现长期性、安全性和领取约束性,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养老金融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力争通过示范引领,为养老金融全面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
01
清理规范市场、制定基础游戏规则,银保监会密集出台养老金融新规
作为监管发力养老金融的“两条腿”之一,正本清源,明确规则、标准,清理市场乱象,以便为今后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银保监会近期出台的一则新规值得高度关注。
5月10日消息,银保监会于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养老金融的业务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确切的回答了几个市场上的重点问题:
明确“三支柱”范畴,定调多元化,险企注定只是养老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之一
根据《通知》:“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只要符合“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条件,无论是银行理财、储蓄存款还是商业养老保险都可视为三支柱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保险公司注定不是养老“三支柱”的唯一供给者,要想在其中有所斩获,必须直面与银行、基金公司、理财公司等的竞争。
《通知》的规划很明确,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服务,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发展格局。
规范市场,不是所有产品都可以称之为养老金融产品
根据《通知》,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并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
同时,《通知》还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在产品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字样。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样。
这些规定实际是给养老金融产品划定了范围,也给市场上很多顶着“养老”名义,实际上只是短期理财的产品进行了彻底否定。
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职责,持续开展客户教育,有效管控投资风险
《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开展客户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培育成熟的养老金融理念和长期投资理念,引导客户合理规划、持续投入、长期持有、长期领取,切实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此外,《通知》还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商业养老资金投资管理,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业养老资金投资风险。鼓励积极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为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这些内容实际上是对银行保险机构从事养老金融工作制定了工作方向:客户教育,以普及科学的养老金融观念;制定规划,纳入考核,以引起机构上下更高度的关注;有效管控投资风险——养老金融产品最重要的比拼点就在于长期收益,这将对险企的资金运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尤其是在国内长期资产匮乏、资产负债错配严重,且资本市场下滑的阶段,险企更须慎之又慎。
02
各类产品全面开花,多元化发展成定局,保险业面临这些机遇和竞争
在明确基础规则的同时,国务院、银保监会还在2022年出台一系列新规,对于多种具体的养老金融产品进行了规范,体现的正是“两条腿”走路中的“稳步推进创新试点,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先行开展养老金融试点……力争通过示范引领,为养老金融全面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的发展思路。
例如,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同时,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
除了允许专属商业保险扩大试点之外,针对银行、理财公司等的养老金融产品试点也开始稳步扩大。
同样是在2月,银保监会还下发了《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确定在前期“四地四机构试点”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展至“十地十机构”。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十地。试点机构扩大至“工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中银理财、农银理财、中邮理财、光大理财、招银理财、兴银理财和信银理财”十家理财公司。
试点规模方面,前期已开展试点的4家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由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00亿元人民币;新增的6家理财公司,上限仍为100亿元人民币。
到5月,银保监会又明确将由工、农、中、建四家大型银行在部分城市开展养老储蓄试点,单家银行试点规模初步考虑为100亿元,试点期限暂定一年。根据规定,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三种类型,产品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档。
除上述产品外,5月13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市场运行情况通气会上还表示,银保监会将借鉴国内外经验,筹备创新推出具有鲜明养老属性的商业养老金管理业务。
这也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因为“商业养老金管理”是此前保险业并未从事过的一种业务类型。
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的解释,这类业务就是指,“为个人提供养老财务规划和长期资金管理服务,将养老规划、账户管理和金融产品相结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养老顾问服务和金融解决方案”。
试点机构也已经明确,银保监会负责人称“力争尽快由部分养老保险公司开展试点”。
而据坊间消息,银行系的“国民养老”以及规模最大的“国寿养老”,将率先开展相关试点。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对于保险业而言,还有另外一项业务值得关注,即长期护理保险。自2016年6月27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又于2020年9月进一步扩大试点以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已经进入第6个年头,虽然这类业务覆盖范围依然有限,且属于社保范畴,甚至不在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但其对于客户教育、基础设施普及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这给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商业护理保险、失能保险等都奠定了基础。
随着制度落地,各项试点逐步推进,属于养老金融的时代正在到来,这是所有保险机构都不容错过的重大战略机遇。2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实际已经给保险业划定了方向——其内容包括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推动助餐机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快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等多样化护理需求的产品等,在这些方面,保险业无疑均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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