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起草《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认为,其中需明确,养老金投资受托人应遵循“谨慎投资者规则”。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可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此次《暂行规定》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作出制度安排,其中明确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包括“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基金”。
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具有自愿参加、自主投资、自担风险等业务属性,这个在《暂行规定》有明确规定,毕竟投资公募基金也有一定风险。如何确保个人养老金投资安全性、稳定性,应是所有人关注的焦点,目前就个人养老金投资标的,对其安全性虽有原则性规定,但具体操作上尚缺乏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
比如,个人养老金可投资养老目标基金,但针对养老目标基金的投资标的安全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规定,养老目标基金定期开放的封闭运作期或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不短于1年、3年或5年的,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60%、80%。单就股票标的而言并没有作出投资限制,垃圾股、问题股、抱团股、风险警示股、亏损股、高市盈率股,不排除被其纳入投资标的可能,更不用说商品期货的投资风险。
同理,个人养老金若直接投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这些基金投资的底层资产(包括股票),目前似乎也并没有规定足够的安全性边际,一些高风险股票也可能进入投资组合。
个人养老金投资的安全性,其投资底层资产的安全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风险与收益成正比,但个人养老金不能承担过度风险,宁愿收益稍微低点,也不要失去安全性、稳定性。
基金属于受托理财,不可否认,目前公募基金仍然存在个别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另外有些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比较激进、缺乏谨慎态度。要确保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的安全性,应规定公募基金委托链条中的所有受托主体,都应遵循谨慎原则。
这方面美国对受托人专门建立了“谨慎投资者规则”,主要体现在《信托法重述》(第三版)和《统一谨慎投资者法》,其中规定“受托人有义务按一位谨慎投资者应有的方式处理信托事务”,这种方式为:受托人应结合投资总体而非单个投资项目来考量相应的风险及收益标准;受托人必须分散投资;遵守信托的基本忠实原则和公平原则等。概言之,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时,应当像一个谨慎的普通商人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其中吸收了现代投资组合理论(MPT)的精华。尽管理论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任何种类的证券投资而可不再受单个证券风险的约束,但实际操作中单个证券还是会影响整个组合的风险,管理人在投资品种选择上并非“为所欲为”。
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证券投资中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但这些规定与“谨慎投资者规则”似乎仍有一定距离。建议我国在《信托法》和《基金法》中,对受托人也可规定“谨慎投资者规则”,包括受托人要遵循分散投资理念,要依照“谨慎投资者规则”,建立审慎的投资标的库规则,遴选合适的投资标的。与此同时,对基金投资的底层资产要建立“禁投库”,包括风险警示股、公司治理存在较大隐患股、高市盈率股等,都应纳入“禁投库”,因为这些个股可能对个人养老金的安全性构成巨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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