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内发生意外 免责条款能免责吗?

  涉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案频发

  摔伤、噎食、被推倒受伤……因养老院照顾不周、第三人侵权等原因,造成老人人身受损害案件有逐渐攀升趋势,养老院作为受托方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侵权责任?8月2日,北京丰台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涉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纠纷特点进行介绍,呼吁“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关爱老人晚年健康”。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五年来,丰台法院共受理涉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案件40余件,案由多为侵权责任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频发,折射出养老机构护理精细度不够,未尽到相应护理等级的照顾义务。

  发布会上,丰台法院长辛店法庭庭长周生辉法官列举了多个老人居住养老院后出现人身受损害的案件。

  自2018年起,老人张先生就入住北京一家养老院,并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此后,张先生曾在2019年6月因病住院治疗,并于当年7月10日重新回到养老院居住。

  老人的儿子诉称,2019年10月,因为护理人员照顾不周,致使原本就身体状况不佳的张先生摔伤,身体左侧大面积压疮,同时发现右侧股骨颈骨折,使老人残疾由原来的二级加重为一级。后张先生住院治疗,虽经过抢救,老人仍于2020年1月25日死亡。张先生的两个儿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养老公寓退还医疗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8786.98元。

  在之前双方签订的养老合同中,养老机构曾将因行走不稳跌倒等情况导致老人出现伤残、死亡意外作为免责条款。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养老机构在服务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责任,属无效条款,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某养老公寓退还原告保证金7161.29元,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7678.98元。该案二审亦维持原判。

  “该案中,法院通过对格式合同中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给予否定性评价,让养老机构意识到,切勿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明确按照合同履行应有义务。”丰台法院长辛店法庭庭长周生辉表示,“享受养老院服务的人员复杂多样,有老年人、残疾人、特殊体质等,但是不同群体没有分类管理。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群体人员的看护,比如生活不能自理、体质特殊等,养老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尽到相应护理等级的照顾义务。”

  另外,2019年6月,老人程先生在某福利中心内因为吃鸡蛋窒息死亡。老人的家属起诉后,法院确认福利中心对于脑梗老人没有尽到更高的护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在老人发生噎食采取抢救措施时,明显缺乏有效处理。对于程先生因噎食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某福利中心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判令某福利中心支付老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1万余元。

  2020年4月,八旬老人孙先生在养老院中被一名智力残障人士推倒后受伤。推倒孙先生的李某因智力障碍,曾被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继母张某为其监护人。李某、张某、某养老公司被孙先生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未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服务,故某养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依法确定李某、张某承担70%的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万余元;某养老公司承担30%的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此外,很多养老机构管理不够完善,公共区域护理人员缺位,护理不专业,视频监控存在死角。周生辉法官说:“比如有养老院在楼道平台处放置电视,但没有摆放桌椅板凳,人员在楼道站立聚集观看,容易发生碰撞。”

  另外,由于养老机构居住人员众多,因琐事发生冲突致使人身受损害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周生辉法官建议,养老机构应当提升服务精度,完善功能区划分,对不同人群分类管理,提供差异化服务,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养老机构的经营标准,对于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及时叫停,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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