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通过完善政策制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实施方案明确,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实施方案明确,根据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制定《辽宁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省清单服务项目与要求,有条件的市可结合实际适当丰富清单内容。
围绕建立健全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及时掌握家庭信息,主动落实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加强残疾老年人、“以老养残”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推动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建立健全老年人便民关爱服务机制。利用“12345热线”“辽事通”等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服务。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落实分类探访关爱服务。健全能力评估和统计调查机制。
实施方案明确,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范围。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省、市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55%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依法落实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夯实服务队伍基础,实施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奖补政策等。
聚焦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实施方案明确,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各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提升家庭养老服务能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倾力打造“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推进适老化改造。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监管,推进标准化建设。
实施方案明确,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实施方案明确,根据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制定《辽宁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省清单服务项目与要求,有条件的市可结合实际适当丰富清单内容。
围绕建立健全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及时掌握家庭信息,主动落实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加强残疾老年人、“以老养残”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推动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建立健全老年人便民关爱服务机制。利用“12345热线”“辽事通”等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服务。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落实分类探访关爱服务。健全能力评估和统计调查机制。
实施方案明确,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范围。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省、市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55%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依法落实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夯实服务队伍基础,实施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奖补政策等。
聚焦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实施方案明确,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各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提升家庭养老服务能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倾力打造“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推进适老化改造。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监管,推进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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