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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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威海市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4年5月6日,威海市出台《威海市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自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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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威海市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4年5月6日,威海市出台《威海市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自7月1日

《威海市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4年5月6日,威海市出台《威海市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自7月1日起,威海市将在环翠区、高区、经区开展试点,对特殊困难群体中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予以先行保障。试点推进期间,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对象将达400余人。该《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0日。

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为每小时17元。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为户籍和居住地均在环翠区、高区、经区,主要分两类人群。按《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01-2013)标准规定的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城乡特困对象、低保、低保边缘老人可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每月享受60小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生活半自理的,每月享受45小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此外生活不能自理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建国前老党员,每月可享受30小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城乡特困对象及低保和低保边缘老人、重点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由计生部门认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工会部门认定;建国前老党员由组织部门认定。以上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如在本办法之外已有内容类似的其他政府居家服务政策、享受服务的条件与本办法存在交叉或包括与被包括关系的,不重复享受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五助”服务:助餐,上门送饭、做饭、喂饭;助洁,室内卫生保洁、个人卫生助洁、个人护理;助行,代购商品、代缴公用事业费、陪同散步、陪同购物等;助浴,上门助浴、擦浴;助医,陪医就诊、按摩及康复指导、测量血压、心理慰籍等。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常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威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同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特困人员证明、低保证、失独证、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劳动模范证明、优抚对象证明、建国前老党员证明。申请提交后,进行三级审核审批,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最后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将服务对象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等)转交服务主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原因。

我市将采取市场化运作,面向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实行公开招标。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各区市还将对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服务主体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服务主体,按照每位服务对象每年150元的标准发放绩效奖补资金;对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服务主体,按照优秀标准的80%发放绩效奖补资金;对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服务主体,按照优秀标准的70%发放绩效奖补资金;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此外,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服务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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