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导语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精神,现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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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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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精神,现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精神,现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9月30日前反馈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办公楼241室
电子邮箱:shjsgw@szrd.gov.cn;邮编:518035
咨询电话:88121659;传真:881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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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9月1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颐养,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起点规划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老龄化程度和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密度、结构、特点及养老需求相适应。养老服务体系按照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格局进行规划设计,着眼于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养老服务适度普惠发展,实现以生活照料为主的传统养老服务向以长期照护为主的现代养老服务发展。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养老服务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行业监管和保障基本服务等职责,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支持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和照护主体责任,形成多元化投资、分层次保障、多样性供给的机制。
二、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切实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都能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本市户籍特困、经济困难、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等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确定的养老服务类型和等级,老年人享受居家、社区、机构等基本养老服务。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补需方”的财政机制,建立老年人综合津贴制度。建立多渠道筹集、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保障。
三、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同址或者邻近设置、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由区养老主管部门统筹用于养老服务。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达不到规划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补建等方式配建。创建老年宜居社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老旧住宅区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
四、构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网
市、区设立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履行养老指导、资源统筹、监督管理、评价评级、人员培训等职责。积极构建多层级、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每个区(新区)至少建设一家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家集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医养结合为一体的新型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小区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建设嵌入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站、点。建立养老服务专员制度,按常住老年人的一定比例设立养老服务专员,实现养老服务供需无障碍对接。
五、重点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政府应当加大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社会力量承租政府拥有产权的物业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与租金减免优惠。推行嵌入式养老模式,依托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上门服务、助餐配餐、医疗护理、康复辅助、紧急救援、精神慰藉、喘息服务、照护培训等养老服务。支持规模化、连锁化、规范化的专业机构和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专业服务辐射到社区、延伸到家庭。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社康中心等专业机构上门提供生活照护、紧急救援等服务,实现老年人养老不离家。政府对家庭床位建设和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一定的资助。建立家庭护老者支援计划,定期为护老者提供技术指导、喘息支持、心理慰藉等服务。推动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减轻家庭照护压力。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鼓励和支持互助养老,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年老需要照顾时换取相应的养老服务。
六、深入发展医养结合服务
统筹优化老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建立以养为核心、以医为配套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机构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接,通过社区首诊、双向转诊以及医养结合机制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就医绿色通道。本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老年病科,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全覆盖。支持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深度融合,为老年人提供患病期治疗、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
七、大力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建设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实现养老事务一站式办理、养老资源一体化统筹。推动智慧健康与养老产业发展,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产品在养老领域的深度应用,支持研发、制造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管理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提高老年人照护效率。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等融合发展。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深港澳养老服务业合作发展。
八、推动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
全面放开养老市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供给,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政府对新增床位、护理服务、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等给予资助。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行公建民营、联合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引入专业机构和优秀团队,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公办养老机构按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的政府定价;民办养老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由运营方依据所有权方的委托协议,按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完善养老机构轮候规则、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监管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
九、加强养老人才保障
市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人才建设纳入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健全养老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保障措施,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提升养老人才专业化水平。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职称和就业培训体系,建立深圳养老人才产学研培养基地,支持和指导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发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重点培养养老服务管理、老年医学、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健康管理等专业人才。制定养老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奖励、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机制。
十、营造孝亲敬老的社会环境
大力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爱老的氛围,对养老服务中的示范单位、模范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传播“慈善为老”理念和文化,开发慈善为老项目,搭建慈善为老全社会参与机制。积极倡导全生命周期养老准备,引导形成全体市民共同应对老龄化格局,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推动全球老年友好城市建设,鼓励老年人社会参与,发挥老年人专长和作用。
十一、强化法治政策保障
建立健全与国家养老服务立法及政策相适应,符合本市实际,具有先行性、引领性的养老服务保障制度,构建由重大事项决定及市政府实施方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系统、全面的养老服务法治政策保障体系。
十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养老服务政策、项目的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当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老年人口和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健全养老服务质量评介和监测体系,促进本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