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
导语
辽宁省:《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政策出台]
2018年9月5日,辽宁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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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政策出台]
2018年9月5日,辽宁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政策出台]
2018年9月5日,辽宁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88号,下称《通知》),引导和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的毕业生到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就业,更好地发挥养老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
[政策背景]
2014年,辽宁省在部署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中,为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都做出了关于“建立入职奖补制度”的规定,主要思路是从2015年起,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专业方向的本科、高职、中职学历的毕业生,进入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就业满5年、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由省、市、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2018年以来,为落实上述文件规定,做出具体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制度设计,到2020年能够开始兑现发放补助,引导和鼓励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的毕业生到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就业,按照重点任务分工,辽宁省民政厅牵头联合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过充分论证、测算和筹措,印发了《通知》。
[政策目的]
首先是激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岗位。辽宁养老服务业不断加快发展,养老人才瓶颈却尚未打破。由于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报酬低,社会地位低,职务晋升空间小,养老服务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选择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养老服务和管理类毕业生较少。通过发放一次性入职奖励补助,激励养老服务和管理类毕业生选择入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并长期、稳定地从事一线护理岗位,突破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人才难题。
其次是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几部委的联合部署,辽宁持续开展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实践表明,养老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是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最后一公里,养老院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服务规范等软硬件条件建设成果,最终体现在服务人员利用这些资源为入住老人服务上。政府通过发放一次性入职奖励补助,发挥养老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提高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
[政策内容]
首先,明确补助对象。规定了实施入职补助的对象为入职辽宁省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其次,明确补助条件。规定了申请入职补助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专业要求,二是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资格要求,三是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时间及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四是工作岗位和办理社会保险要求。
第三,明确补助标准。在测算和分析一线养老护理人员工资情况基础上,确定了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省财政按照各地实际入职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最高不超过6万元、专科(高职)毕业生最高不超过5万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最高不超过4万元。
第四,明确补助程序。设定了一次性补助签订协议、审核发放、省级补助、离职处置等程序事宜,部门协作配合,操作缜密公正,规范发放补助。
第五,明确工作要求。从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广泛宣传等四个方面对各地区及有关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职责分工明确。
[政策亮点]
《通知》的制定出台,既鼓励养老专业人才毕业后选择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更是创设了对一线养老护理人员的实实在在的激励,有助于辽宁养老行业吸引专业人才从业,有助于实现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提高,有助于深化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从而助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更优地发展。
文件链接:《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