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势在必行 - 2013-2019年医养结合政

医养结合势在必行 - 2013-2019年医养结合政

导语

医养结合势在必行 | 2013-2019年医养结合政策分析
医养结合是近几年逐渐兴起于各地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由于其将现代医疗服务技术与养老保障模式有效结合,实现了“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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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医养结合势在必行 | 2013-2019年医养结合政策分析
医养结合是近几年逐渐兴起于各地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由于其将现代医疗服务技术与养老保障模式有效结合,实现了“有病

医养结合势在必行 | 2013-2019年医养结合政策分析

医养结合是近几年逐渐兴起于各地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由于其将现代医疗服务技术与养老保障模式有效结合,实现了“有病治病、无病疗养”的养老保障模式创新,已经成为政府决策部门及学者们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2013年养老元年

1、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 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

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

各地要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2014年(推进加快)

3、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养老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包括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等服务的老年养护院等专业养老服务设施,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以及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2015年(保障)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 发展中医药特色养老机构。

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开展合作。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

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5、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6、 九部委《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了五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二是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三是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五是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

2016年

7、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

《通知》要求,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

《通知》指出,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高度重视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

8、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

确定北京市东城区等50个市(区)作为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通知要求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各方资源,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要在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机制,加强管理,确保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同时指出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地方医养结合的不同模式,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016年底前每省份至少启动1个省级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督导调研。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

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

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充分运用费用支付政策对护理需求和服务供给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引导保障对象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鼓励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鼓励护理保障对象的亲属、邻居和社会志愿者提供护理服务。

11、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民发〔2016〕107号)

对医养结合发展,《规划》提出,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重点发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增加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提高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4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30%。

12、卫计委《关于确定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确定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南开区等40个市(区)作为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要求,经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推荐,确定了北京市朝阳区等40个市(区)作为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通知》要求,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各方资源,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要在各省级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机制,加强管理,确保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同时,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地方医养结合的不同模式,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17年

《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2/14/content_5167886.htm

《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4/12/content_5281920.htm

《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开展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是深化医改的重要步骤和制度创新,有利于调整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有利于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工作任务》强调,2017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实施“十三五”医改规划的重要一年,是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的关键之年。要把2017年作为“工作落实年”,抓好已出台的各项重大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和督查评估。要着力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不断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http://www.china.com.cn/guoqing/2017-08/25/content_41472400.htm

放宽准入、优化服务。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2018年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2018年19号文

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2018年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四、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2019年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9年9月17日下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中国老龄协会会长王建军,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司司长王海东介绍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有关情况

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已于9月11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于近期由多个部门联合印发。

从2013年医养结合相关概念提出,经过近七年的发展,程序逐渐简化,操作难度降低。取消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行政审批,简化相关流程,实现医养结合的快速推进。

2016年6月国家卫计委与民政部联合公布首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之后,9月22日,两部门又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确定了北京市朝阳区等40个市(区)作为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以上政策来源于国家网站,景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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