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
导语
民政部:关于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民函〔2016〕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根
首页 > 养老新闻 > 政策法规 > 民政部:关于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
导语
民政部:关于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民函〔2016〕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根
民政部:关于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民函〔2016〕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1号),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确定北京市丰台区等26个市(区)作为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予以公布。
附件: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民政部 财政部
2016年11月11日
附件
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1.北京市:丰台区、石景山区
2.天津市:河东区
3.河北省:石家庄市
4.山西省:太原市
5.辽宁省:沈阳市
6.吉林省:长春市
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8.上海市:松江区、虹口区
9.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
10.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
11.安徽省:铜陵市
12.江西省:南昌市
13.山东省:济南市、威海市
14.湖北省:武汉市
15.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
16.广东省:广州市
17.四川省:成都市
18.云南省:昆明市
19.甘肃省:兰州市
20.青海省:海东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