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
导语
各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相关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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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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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各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相关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相关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精神,结合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进情况,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2.0版》,现予以发布。
各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要组织力量,根据标准,开展区内评估员全覆盖培训,于12月底前全面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6日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2.0版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老年护理机构等老年照护服务的有机衔接,科学确定老年人的照护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依据)
本标准在整合现行的上海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上海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需求评估以及上海市老年护理医院出入院标准的基础上统一制定。
第三条(评估结果)
采用国际通用的分类拟合工具(线性判断法和支持向量机法),将评估结果分为:正常、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照护六级、建议至相关医疗机构就诊。
第四条(分级维度)
(一)自理能力维度
自理能力维度包含三个方面: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对应的权重分别为65%、10%、25%。
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包括:大便是否失禁、小便是否失禁、洗脸/洗手、梳头/化妆、使用厕所、进食、坐立位起身、坐凳椅、平地步行(移动)、穿/脱上衣、穿/脱裤子、上下楼、洗浴等20项。
2.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包括:搭乘公共交通、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等8项。
3.认知能力包括:定向能力、计算能力、记忆力、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判断能力和情绪精神症状等22项。
(二)疾病轻重维度
主要包括当前老年人群患病率比较高的慢性阻塞性肺病、肺炎、帕金森病、糖尿病、脑出血、高血压、晚期肿瘤、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梗塞、下肢骨折、认知障碍等疾病。
每种疾病分成局部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并发症4个分项,对应的权重分别为30%、30%、30%、10%。其中,每一个分项包括若干子项,每一个子项有若干选择项及分值,全部分项的得分值相加为该种疾病的得分。
第五条(级别划分)
评估等级由自理能力和疾病轻重两个维度的得分值决定,分值范围为0~100分,分值越高表示所需的照护等级越高。
1.疾病维度得分小于或等于30分的,根据自理能力维度得分的大小,从低到高划分为:正常、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
2.疾病维度得分大于30分且小于或等于70分的,根据自理能力维度得分的大小,从低到高划分为:正常、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照护六级。
3.疾病维度得分大于70分的,根据自理能力维度得分的大小,从低到高划分为:正常、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照护六级,同时建议至相关医疗机构就诊。
第六条(评估指南)
根据本标准另行制定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指南,指导评估员开展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