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面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 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
导语
广东全面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 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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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广东全面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 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东全面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 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切实做好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明确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全省养老服务水平。
《通知》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设立民办经营性(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设立公建公营(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此外,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通知》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等材料。《通知》还要求,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行“互联网+监管”系统,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监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