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国标《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局部修订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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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刊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7日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局部修订条文(2018年版)


2 术 语


2.0.1 老年人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取消该条)

2.O.4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7 (取消该条)

2.0.8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



3 配建要求


3.1 分 级

3.1.1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按服务范围分为市级、区级。老年学校(大学)宜结合市级、区级文化馆统筹建设。


3.1.2 老年人设施应按服务人口规模配置,并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

项目

5~10(万人)

0.5~1.2(万人)

养老院

老年养护院

老年服务中心(站)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2 服务人口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的规划常住人口;

3 老年服务中心(站)不宜独立占地设置,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

4 表中未涉及的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需要增补。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且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

3.2.2 (取消该条)

3.2.3 (取消该条)

3.2.4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

项目名称

配建要求

配建指标

建筑面积㎡/床)

用地面积㎡/床)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

(1)宜临近医疗卫生、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2)建设规模不宜少于20床

≥35

18~44


3.2.5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1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1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2处;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服务人口0.5~1.2万人时,老年服务站宜与社区服务站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2.6 服务人口为0.5~1.2万人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

项目名称

配建要求

建筑面积(㎡/处)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1)宜与社区服务设施统筹建设;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50~750


3.2.7 建成区内老年人设施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人口规模、可利用设施等既有条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4 布局与选址


4.1 布 局

4.1.2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用地宜独立设置。

4.1.3 (取消该条)



5 场地规划


5.1 建筑布置

5.1.2 老年人设施的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规定。

5.1.3 独立占地的老年人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场地内建筑宜以多层为主。


5.2 场地设计

5.2.1 老年人设施室外活动场地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坡度不应大于2.5%。

5.2.2 老年人设施场地内应人车分行,并应设置公共停车位。

5.2.3 老年人设施场地内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类设施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5.3 场地绿化

5.3.2 集中绿地内可统筹设置少量老年人活动场地。

5.3.3 绿化植物选择应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条件及植物多样性要求,不应对老年人生活和健康造成危害。


5.4 室外设施

5.4.1 室外设施应满足老年人安全需要,临水和临空的活动场所、踏步及坡道等设施,应设置安全护栏、扶手及照明设施。

5.4.2 室外休憩设施宜设置在向阳避风处,并应设置遮阳、防雨设施。

5.4.3 (取消该条)

5.4.4 (取消该条)

5.4.5 老年人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结合老年人活动人数设置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宜与临近建筑统筹建设。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应采取适老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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