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养老服务设施更符合老年人的需求,《规划》明确加大养老机构结构调整,重点发展养护型机构,公办机构以护理功能为主,逐步提高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能力;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地位,构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两级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实现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建设一处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行政村)至少建设一处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上门服务、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养老服务站。
《规划》明确,养老设施分为机构养老设施和居家社区养老设施两类。其中,机构养老设施包含“社会福利院-护理型养老院-养老院”三种类型;居家社区养老设施包含“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两个级别。社会福利院、护理型养老院着重突出保障和护理功能,其他养老院可参照市场规律配置、服务范围不局限于所在辖区。街道(乡镇)级居家社区养老设施承担服务辖区范围内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与指导工作,社区(行政村)级可作为街道(乡镇)的下设机构,应满足辖区内居家养老的就近服务。
对于养老设施的配置,《规划》也明确了配置体系:对于社会福利院,全市应至少设置1处,每个县级行政单位(区、市)根据需要宜配置1处,满足辖区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超过700床时应分设机构;对于护理型养老院,全市及每个县级行政单位(区、市)应至少设置1处,满足辖区内失能(含失智)、高龄老人的机构养老需求,床位规模不宜低于300床。其他养老院以就近为原则,按照15分钟生活圈统筹布局,优先满足辖区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机构养老需求,床位规模宜达到100床以上;对于街道(镇)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镇级行政单位(街道、乡镇)应至少设置1处,每处设施服务5万人到10万人,服务半径为800米到1000米;对于社区(行政村)级养老服务站,每个村级行政单位(社区、行政村)应至少设置1处,每处设施服务5000人到2.5万人,服务半径为300米到500米。
截至2021年年底,我市已经建成了138处街道(镇)级养老服务中心。对于街道(镇)级养老服务中心,《规划》明确规划街道(镇)级养老服务中心228处。其中,完善提升162处,新增66处。建设指标为每处不少于10床托养床位以及100床以上签约家庭养老床位,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新增设施应注重土地集约、功能复合,城市地区优先结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设置,乡村地区重点考虑结合现有乡镇敬老院进行改造升级或利用镇政府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改建。
对于社区(行政村)级养老服务站,《规划》明确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建,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已建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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