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若干措施》突出监管重点,按照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原则,从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涉及资金、运营秩序、突发事件应对六个方面,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落实监管责任,从政府、机构、行业、社会四个方面,构建政府主导、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监管格局;创新监管方式,从完善服务退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行智慧监管、实行权责清单、强化“双随机、一公开”、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增强行政执法能力七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确保养老服务行业放得开、管得住。
结合湖北省实际,《若干措施》提出,在登记备案监管方面,养老机构登记后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完成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查备案;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查备案;未达到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在从业人员监管方面,养老服务机构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在突发事件处置应对方面,养老服务机构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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