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陈姝

    ■ 舒怀玉

    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今年1月1正式实施。如何落实好《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等11项配套行业标准,使老年人安度晚年?近日,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进行了相关调查采访。

    明确了养老服务的安全“红线”

    “养老院里各司其职,照护部设有护理岗,专门负责老人的日常照料;营养膳食部专门提供老人日常餐饮并根据护理要求提供针对性餐饮,补充老人所需……”北京千禾颐养家苑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养老)工作人员时淑静介绍,她告诉记者,自己在这里已工作十余年,亲身体会到养老服务越来越规范化细致化。“《规范》明确了养老服务的安全‘红线’,且给了两年的过渡期。这样的过渡考虑到了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升级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很人性化。”千禾养老总经理罗圣华说。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璐表示,《规范》的出台主要有四方面考虑:

    一是保障养老机构中老年人的生活安全。老年群体由于人体功能退行性变化加剧,尤其是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属于高风险人群。目前高龄伴随失能的老年人是入住养老机构的重点人群,保障身体脆弱易伤的高风险人群获得安全稳定的养老服务,需要出台相关强制性标准,这是保障老年人基本权益的有利依据,也是推动养老机构减少风险、良性运行的必要支撑。

    二是推动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把“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明确为需要重点推动落实的5项专项行动之一。民政部推动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包括做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工作。

    三是实现养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标准作为行业发展的基本遵循必不可少。同时,标准化是推动行业构建评价体系的基础,只有构建出行业发展的评价体系,才能推动行业实现良性竞争、择优发展,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是实现服务标准精细化和国际化。《规范》中关于老年人监控内容管理等内容,以及一系列生活照料内容的规范标准,实际上是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过渡。

    成熟的配套标准利于推进《规范》落实

    记者了解到,目前出台的养老服务配套行业标准有《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11个,它们与《规范》是怎样的关系?有什么样的不同定位?

    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甄炳亮对此表示,《规范》强标侧重于服务安全的基本规范,内容属于底线的服务安全要求,是我国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层级,是全国统一标准。强标具有法律层面的意义,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养老机构和个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者是一个互为依托、优势互补的关系,强标提供了一个基本遵循,配套标准是对强标的再落实、再细化,成熟的配套标准有利于推进完善强标的贯彻实施。

    对于行业标准与《规范》的关系与定位,目前为5000多位老人提供集中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向融(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兼总经理张滢告诉记者,《规范》强标以及11项行业标准出台后,服务标准更明确、更能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全方位织密筑牢养老服务安全底线

    据《2020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3.8万个,比上年增长11.0%,床位488.2万张,比上年增长11.3%。可以看出,养老机构是老年人养老的重要选择之一。

    就我国的养老服务现状来看,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林谈道,《规范》实施“达标”,仍需相关部门和养老机构的努力。首先,强制性执行理念是否形成。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问题突出,但相关行业准入标准和检查监督措施并无法律规范可依,违规建立、监督不严和处罚不力等现象普遍存在,这使得我国养老机构水平参差不齐,老年人安全事故频发。此外,老年人自身缺乏维权意识,对侵犯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无处发声。树立“强标”理念是肃清养老机构风险隐患的重要前提。

    其次,分类指导、细化管理的养老机构管理制度实施方式是否确立。我国各地的养老机构数量众多,安全风险问题层出不穷,面对不同地方的养老机构或同一地方的不同养老机构,“一刀切”的规范实施方式显然不合适,不利于养老机构整顿后的有序运行。

    最后,“适老化”的持续改进机制有待尽快建立。如何促进《规范》的有效实施?郭林给出了四方面的建议:

    一是行政管理人员和养老机构人员要率先形成强制性执行意识,认识到违反强制规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打击,切不可让逾越制度“红线”的事件发生。

    二是积极宣传,让老年人用制度捍卫自己的权利,发现机构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甚至侵害自己的人身安全时,要敢发声、敢上报、敢维权。

    三是因地制宜,细化管理内容。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养老机构的差距,虽是强制规定,但不可强硬执行,需根据执行对象、政策环境等具体实际差异化管理。

    四是坚持“适老化”原则,在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日常生活照料和人员配备方面以老年人为中心,建立持续改进机制。机构的适老设备要根据技术进步及时更新,日常膳食要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养老队伍建设要充分考量老年人对护理人员的满意度,全方位织密筑牢养老服务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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