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建设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7月20日起实施。今后,我省养老服务设施不得计入公摊面积,不能设在地下层或顶楼,要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

《细则》提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在统筹配建时,应当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5分钟社区生活圈”进行统筹规划配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可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解决,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补足。

根据《细则》,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方便使用;应当安排在建筑低层部分,有独立的出入口,二层及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不得设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顶楼、阁楼、车库,不得分散配置。单独选址的,应当选择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进出、便于服务区域内老年人的地段。

《细则》提出,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要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至当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计入公摊面积。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建设单位交付后1年内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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