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约每4个人中就有1个老年人。老龄化程度高、老年人口总量多,迫切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和均等化水平,着力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日前,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期印发的《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2022年版)》(下文简称《目录清单》)和《关于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
《目录清单》明确了全体老年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提供社区活动场所、就医便利服务、老年教育服务、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基本养老保险、尊老金、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等,是促进全体老年人发展、激发老龄社会活力、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工作导向。同时,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目录清单》明确了符合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以及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相应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居家探访、上门服务、家庭适老化改造、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等服务,政府给予相应经费补贴。
2020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相比之下,新版《目录清单》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由过去的18项调整为30项,增加了提供社区活动场所、“银发顾问”服务、就医便利服务、居家上门服务、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基本养老保险、优抚供养、特困供养、残疾人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等服务内容。此外,突出基本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并明确了地方责任。
农村养老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发展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着力点。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5个百分点以上,但农村养老服务还存在服务网络不健全、老年人支付能力不强、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社会力量培育活力不足等短板弱项。相较于城市,农村地区“未富先老”“未备先老”问题更为突出。我省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将推动农村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完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深化农村特困供养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农村地区医养康养相结合、创新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等内容,多维度、系统化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改革发展。
在深化体制改革方面,我省将聚焦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机构服务质量、激发机构发展活力。鼓励各地探索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由“乡建乡管”改为“县建县管”,将资产管理权限交由县(市、区)政府,纳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鼓励探索由县级国有养老服务企业统一运营县域范围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特困供养机构,要规范供养服务,落实兜底保障,确保机构公益属性和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南北结对帮扶合作,引导苏南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支持苏北养老服务发展。
此外,江苏还将深化农村地区医养康养协作机制,发挥县域医共体作用,促进县级优质医疗资源向农村地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下沉。对于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意向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民政部门可将其备案为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行为接受民政部门监管,并相应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政策。有序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建设一批村级邻里互助点,并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低龄老年人为主体的养老服务志愿队伍,帮扶看护高龄、失能老年人。鼓励养老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较好的农村地区发展候鸟养老、田园养老等模式,吸引城市老年人到农村地区开展短期疗养、农业休闲等活动,推动农村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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