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北京市民政局日前出台《关于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明确了重大事项的报告内容、报告要求、责任追究等。报告主体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含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及各区民政部门、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各养老机构、各区民政部门要即时报送养老机构重大涉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包括服务质量投诉、举报或纠纷问题,灾害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发生以上重大事项时,养老机构应即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市属养老机构应即时向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报告,并按要求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属地民政部门或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接到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后,按照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三个程序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次报告,即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向市民政局值班室进行简要情况报告,派出专人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先期处置情况、舆情风险研判情况、初步对策建议等;24小时内,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善后处理措施及意见、事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阶段报告,即及时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最新情况、应急处置阶段性进展、事件发展趋势、即将开展工作等情况,事件当天不能处置完毕的须每日报告情况直至处置完毕。总结报告,即重大事项处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书面上报总结报告。

同时,《有关规定》要求定期报送养老机构经营状况,包括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及收费情况、收支基本情况、场地租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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