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新建城镇居住区、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什么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将就《条例》中群众关心的养老服务设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等方面进行介绍。

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100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离不开建设用地。《条例》在规划与建设方面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提供法律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标准。老年人口占比较高或者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当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于建筑物低层,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配备室外活动场地,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

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100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00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单项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包括日常生活服务等

根据市民政局与洛阳理工学院联合开展的城市老年人养老需求调查结果,51.9%的老年人倾向于选择居家社区养老。

《条例》指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市各社区基本都有独居老人、空巢老人。为及时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条例》指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巡访制度,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对独居、空巢、失能、留守、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定期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将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相结合,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老年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发展农村互助养老。

养老机构收取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服务费

在生活中,一些老人无法享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而是被子女送到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要提供哪些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和押金有何规定?

《条例》指出,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包括: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膳食营养、生活起居照料、洗涤与清洁卫生、室内外活动等生活照护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等。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

养老机构应当在老年人入住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的照料护理等级与收费标准挂钩。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养老机构服务主体的相关资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

《条例》强调,养老机构不得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预先收取服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3个月的服务费。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收取押金的,金额不得超过1个月的服务费。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10日内退还预付费、押金的余额。养老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条例》还为养老钱筑牢“安全线”,明确养老机构收取的预付费、押金应当建立专户存储,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预付费、押金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向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押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养老机构因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老年人如何安置?《条例》要求,出现这种情况,养老机构应当提前60天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其实施安置方案,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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