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2022年底前,全省养老机构负责人陪餐率均达到100%;2023年底前,全省入住50人以上的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员上岗率达到100%、“互联网+明厨亮灶”建成率达到80%;2024年底前,实现全省所有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员上岗率100%,入住50人以上养老机构“互联网+明厨亮灶”建成率达到100%。
《意见》明确,养老服务机构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院长负责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研究安排1次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陪餐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同老年人用餐1次,利用陪餐时间倾听老年人心声,检查食品安全工作,鼓励老年人集中就餐。
《意见》要求,养老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
《意见》要求,养老服务机构食堂、提供养老配餐服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按规定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盒分开管理,并将留样盒放置于0℃至8℃冷藏柜内,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每周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每餐应对餐(饮)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每日及时处理餐厨废弃物。
《意见》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和助餐点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协议),严把订餐质量关,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要切实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配送餐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送餐车辆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免责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网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