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和贵州银保监局联合印发《贵州省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管理、预收会员费管理、质押金管理、存管账户管理、监管措施等内容,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的非法集资风险。

《办法》明确,在贵州省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可以与服务对象协商预收资金,但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资金。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不得推销任何种类的“保健”产品服务,也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保健”产品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向服务对象非法集资。任何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打着销售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的,“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

《办法》对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养老服务费,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鼓励养老机构按月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预收的服务费应当专款专用。二是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提前终止服务合同的,养老机构应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实际使用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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