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养”是每个家庭关切的“家事”。记者从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法律层面更好地支持家庭承担养老责任,保障广大老年人过上有品质、有尊严的晚年生活。

政策背景

当前,老年人养老服务格局为“9073”,即90%居家养老,7%社区养老,3%机构养老。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模式占主导地位,但受家庭规模快速缩小、老年人家庭地位和影响力下降、敬老孝老等传统道德约束弱化等影响,家庭养老支持功能持续弱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虽然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存在“重机构、轻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机制不畅、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突出等问题,迫切需要大力支持发展城乡社区助老服务,为健康老人居家养老和失能半失能老人居家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截止2021年12月底,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672.09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9.31%,人口老龄化呈现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的发展趋势;全省养老机构共有1158家,建成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8120个,养老床位总数21.07万张,其中社区养老床位7.04万张,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约3万人。我省在开展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试点、积极引进知名养老服务企业的同时,培育了众多本土社区养老服务品牌,建立了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模式。

制定《条例》,将本省相关政策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一些成功的做法经验用法条固化下来,是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法可依、体现山西地方特色立法的有益尝试。

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37条,包括总则、服务设施、服务供给、服务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作为全国第一部同时涵盖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的省级地方法规,突出了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本质内涵,填补了社区居家养老这一主题的立法空白。

其中,服务设施部分聚焦设施规划、设施配建、资源整合、农村设施、适老化改造、设施保障等方面,明确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提出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要求;将优化资源配置作为基础建设的重中之重,通过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推动全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聚焦补齐短板,针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不足问题,明确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多渠道供给模式,多措并举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难题。服务供给部分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提供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政府服务、医养结合、志愿服务以及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通过不断扩大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供给,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重难点问题

《条例》为解决当前老龄工作存在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养老服务支撑能力、居家养老医疗护理服务、养老专业人才短缺等主要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新建住宅区居家养老设施的配建,已建成住宅区未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配置不达标的由政府通过购置、置换、改造等方式统筹配置,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统筹建设,适老化改造建设以及设施保障。

第三章中明确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失能、高龄、特困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等服务保障。同时规定了建立养老志愿服务制度以及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服务供给内容。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融合发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以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等作了规定。

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养老护理员的服务技能培训、职业标准认定、养老护理员补贴落实、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及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等作了规定,改善了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第二十七条结合行业发展动态,通过完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养老服务领域专业的设置和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的规定,从源头上加大具有专业能力素养的老龄工作人才的供给。

本网记者| 段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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