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养老是家庭养老的重要补充。为规范养老服务机构预付费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10月16日,记者获悉,日前,经合肥市司法局“三统一”备案审查后(“三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审查、统一编号),《合肥市养老服务机构预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暂行办法》所称预付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在实际提供相应服务之前预先收取的资金,包括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向未入住人员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收取的预定金、质押金,以及向已入住老人提前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养老服务机构收取预付费,按照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商业银行设立存管账户,并与属地民政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账户开立、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事项。养老服务机构收取的预定金应全额存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任何银行账户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和医疗备用金按服务进度拨付至养老机构。
同时,《暂行办法》列出多条“禁令”: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资金;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不得推销任何种类的“保健”产品服务,也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保健”产品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向服务对象非法集资,任何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销售虚构的老年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养老项目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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