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
新修订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
患病住院期间
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
不少于5天的带薪护理假
据介绍,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和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此次对《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的修改,注重从制度层面为解决养老服务领域的重大问题提供保障,并结合省情实际作出适度前瞻的制度设计。
条例共10章86条,围绕基本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等方面明确权利义务。强化政府在基本养老服务中的法定责任,明确要动态制定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以及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养老服务站、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等实施效果好、民众呼声高的举措也被写入条例。届时,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于5天的带薪护理假。
修改后的条例
分别为总则、基本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扶持保障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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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的职责,推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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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保障基本养老服务,要求为老年人提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基本养老服务;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制度,推行长期护理保险,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到位;对经济困难、特困供养等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以及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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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明确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标准和要求,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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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扶持保障政策和服务内容,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合理均衡布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适老化改造,鼓励发展颐养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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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规范机构养老服务,明确政府建设公办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要求养老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养老服务收费,对预先收取服务费作出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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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促进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要求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和举办养老机构,加强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发展专业护理服务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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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强化扶持保障和监督管理,要求政府设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明确对养老服务组织的支持措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扩大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加强智慧养老建设,完善老年教育体系,强化养老服务监管机制,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在原框架体例上
增设“基本养老服务”专章
强化了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的合法权利
和政府发展基本养老服务的法定责任
一是完善制度设计,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本省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制定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实施标准并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下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二是强化重点保障,规定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予以重点保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巡访制度。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对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等。
三是补齐农村短板,提出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动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的均衡化、协调化发展。加强县级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推进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开展村级互助养老服务。
四是推动提质扩面,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高基本养老均等化水平,落实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普惠性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
对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高质量发展的条款内容
进行了扩充完善
一是加强设施规划,规定了新建住宅区和已建成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建标准,以及侵占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法律责任,鼓励对相邻住宅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合理、均衡布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是突出家庭赋能,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带薪护理假。要求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有需求的家庭成员免费提供老年人照料护理技能培训。
三是统筹服务资源,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覆盖城乡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引导颐养住区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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