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出台《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申请,并对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估作了进一步规定。
《办法》明确,鼓励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公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建设类型等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床位最高可享建设补贴3万元。
在建设补贴方面,《办法》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的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向区民政局提出建设补贴申请;采取公建民营方式设立的养老机构,由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在运营补贴方面,《办法》明确,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报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可按收住老年人人数、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等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进行核算;收住其他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进行核算。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按收住人数每人每月300元进行核算。此外,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估等级,将按照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标准确定。(总台记者 朱辛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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