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相关事项,其中征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29日。
《通知》明确了参保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年,缴费标准的上限为2022年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即1.05万元/年。
参保居民按选定缴费标准足额缴费后,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据了解,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加大资助。补助、资助与个人缴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缴费标准的上限。
《通知》还提出了多种缴费方式,即主要采用银行预存代扣、个人自主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缴费、政府代缴等征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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