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同时也是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内容。《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然而,如果父母在年轻时抛家弃子,没有尽到父母责任,子女还需要在他们年老时赡养吗?长沙就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儿,父亲在年轻时风流成性,抛妻弃子只为与情人快活,年老时因病被情人们抛弃,只能含泪回头乞求女儿赡养自己。这样的父亲值得女儿尊敬吗?


63岁的刘志因中风躺在病榻上,他如今孤家寡人一个,每个月仅有200元的退休金。就在一个星期前,他差点因病意外过世,还好邻居及时将他送到医院急救,这条老命才被保住。熟悉刘志的人都知道,他有个在外做生意的女儿,身价好几百万,开了几家家具店,生活非常优渥。然而刘志却过得如此穷苦,这又是为什么呢?

据悉,刘志的女儿刘欣然自从成家立业后,再也没有回过家,甚至从来没有主动给父亲打过一个电话。周围的邻居纷纷斥责刘欣然,称她是个“白眼狼”。居委会为了解决刘志的养老问题,于是找来了调解组织,希望能帮助刘志找到女儿。

当拨通刘欣然电话时,她却冷漠地说:“不要给我打电话,我不认识什么刘志!”调解人员摇摇头,以为这又是一起不孝女弃养老父亲的事情,打算带着刘志亲自到刘欣然的单位了解情况。然而,当他们来到刘欣然的家具店后,却被二老板告知刘欣然近日去外地出差,一个月之后才能回来。


刘志抹着眼泪说:“肯定是她不愿意见我,故意躲着我!”调解人员劝解一番后,决定再次打电话询问。就在她拨通电话准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时,刘欣然却带着哭腔说道:“你们又哪里知道我的痛苦!他(刘志)从来就没尽到一个做父亲的样子,现在老来需要我照顾,没门!有本事去法院告我吧!”

在刘欣然的叙述中,事情突然有了180度的转变。原来,刘志早在十年前就和刘欣然的母亲离婚了。他们的离婚是不光彩的,刘志婚内曾多次勾搭外面的年轻女性,有一票地下情人。平时刘志根本就不顾家,甚至刘欣然生日时想要礼物都被父亲无情拒绝。原本刘欣然的母亲为了女儿的成长,一直委曲求全。直到刘欣然成年后,她终于没有后顾之忧,于是就果断离了婚。

离婚以后,刘志仍旧死性不改,天天与小区里不同的女人风流快活。直到他年过60岁后,身体如飘零的枯叶,先是患上糖尿病,随后又因为生活习惯突然中风。看着他已经年老,身边的情人们渐渐离去,谁都不愿意照顾这么一个无趣又麻烦的老爷子。

刘志听着女儿的哭诉,并没有过多地反驳,想来他自己也后悔年轻时犯下的荒唐错误。调解人员本着“和稀泥”的态度,打算再度劝说刘欣然。然而此时她却抛出另一个重磅炸弹:“他两年前把自己名下的两套房送给侄女了,为何不让她养老送终?”


有房产不紧着女儿,却反而送给亲缘关系较远的侄女,这又是为什么呢?刘志说,侄女邓小梅两年前曾经对自己精心照料过,他为了自己老年生活有所保障,于是与小梅立下约定,他将房产送给小梅,小梅需要负责给他养老送终。

假如事情真如刘志所说的那样,那么小梅确实应当尽到赡养义务。因为他们两人的约定其实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果小梅未按照约定赡养刘志,那么刘志随时可以收回房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调解人员赶来小梅家时,小梅的一席话却将事件再次翻转。她说,这两套房产中其中一套确实是刘志的,另一套则是刘志的兄弟遗留下来的。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这套房产其实应当由小梅及其母亲来继承,不过刘志的兄弟在临走前曾将刘志托付给小梅照看,因此小梅就承担起照顾表叔的职责。

然而在她照顾刘志期间,却被他的众多情人所扰。情人们整天上门与他约会,有一位年轻的女人甚至还曾怀疑小梅也是情人之一。小梅实在无法忍受,所以就将刘志轰出家门了。不过她还算仁至义尽,在外面给刘志租了一套二居室,每月还给他添了一些生活费,隔三差五地跑到出租屋帮他打扫、洗衣服、做饭。那些情人仍旧不依不饶,围绕着她与表叔的风言风语越来越多。


小梅忍无可忍,干脆将其中一套房屋卖掉,分了一些钱给刘志,而刘志的另一套房屋小梅也没闲着,帮他租了出去,每月的租金也没有私吞,全都转给了刘志做生活费。不过即便如此,刘志也不懂得感恩,反而倒打一耙,责怪小梅侵吞他的房产。小梅的婆家人都表示,这个刘志简直是为老不尊,年纪这么大了还勾搭小区里的妇女。若不是他品行不端,何以在年老时落得个众叛亲离的下场呢?

这件事孰是孰非,恐怕众人都已经有了结果。不过调解人员为了解决刘志的养老问题,最终还是帮他联系了前妻,毕竟女儿对父亲的怨恨,起源于上一辈。刘志的前妻虽然之前十分痛恨他,不过如今事情过去很久,刘志前妻也不愿再追究了。她承诺,可以去劝说女儿尽赡养之责,不过希望刘志以后不要再惹事端。

其实这一结局总体来说算是圆满的,不过想必也让很多人意难平。毕竟刘志这样一个老“海王”“渣男”,任谁都想让这样道德败坏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刘志婚内出轨的行为,其实已经侵犯了我国法律中个人对婚姻的忠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然而刘志却背叛了婚姻,背叛了妻子,私生活极其混乱。他年老时被子女如此对待,恐怕也是年轻时埋下的隐患。


因此,这也应了那句“种什么因,得什么果”。当一个人倾尽全力善待他人时,他人也能回报善意;然而,若是逃避责任与付出,只顾着享受,那么最终将一无所获。任何感情都不是单方面的付出,亲情也是如此。只有父母尽到了抚养义务,子女才能在长大时一心一意地报养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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