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以来,每年大会期间,陕西省律协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都会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提出议案、建议,今年也不例外,她共带来了5件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议案、建议。

“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是每个家庭的心之所向。”在方燕看来,应当构建一个新型养老保障体系,即融传统方式与现代手段为一体,家庭与社会共同发挥优势,物质与精神需求并重的全方位、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提供稳定多样养老服务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方燕曾遇到了很多前来求助的老年人,了解到很多老年朋友在实际生活中碰到的问题。在陪伴自己的父母就医看病等过程中,方燕也切身感受到了老年人在生活中的种种不便,及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沟通困难等各类情况。

这些亲身感受促使她认真地考虑如何才能保障好老年人的各项权益这一问题。

“新时期下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不仅是家庭的问题,更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问题,必须加倍关注老年人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其建立一套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方燕认为,为切实解决老龄化面临的问题,需要在遵循政府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生活服务与精神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解决老年人“老有所养”的问题。

具体而言,政府应当大力引导和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孝文化,建立健全养老保障法律体系,在以家庭养老服务为基础的前提下,为老年人提供充足、稳定、多样的社会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养老建立起一道安全安心的屏障。

修法促进精神赡养权实现

希望儿女能“常回家看看”是很多老年人的心愿。精神赡养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幸福指数。但目前,这一权利在立法上并不清晰,仅为原则性规定而操作性不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虽然规定了“经常看望或者问候”,但什么是“经常”?该如何“看望”“问候”?这些都尚不清楚。

“这就导致很多老年人在精神赡养权受损后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方燕认为,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促进精神赡养权的实现。在扩大权利义务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应细化精神赡养行为标准。同时,可以引入信用声誉处罚作为保障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老年人可依据生效的裁判要求其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子女若未及时履行义务,司法机关可在强制执行阶段根据老年人的申请,将其子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方燕看来,健全完善激励措施也十分必要。为提高义务主体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积极性,她建议采取不同的激励机制:对家庭责任主体,可在其购房、贷款时放宽资格等条件限制;对单位责任主体,采用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方式,鼓励企业积极为员工创造探亲休假的机会。此外,老年人原主要单位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

建立临终关怀服务体系

面对死亡,每个人都希望能保持基本的尊严。但目前我国的临终关怀服务虽然在内容上开始考虑老年人在精神、尊严等方面的切实需求,整体上依然实践不足,效果也很有限。

方燕经过调研发现,目前,对临终关怀服务的认知还处在理论化的启蒙阶段,服务水平不高,服务人员缺乏。而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仅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了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但并未对临终关怀机构的设置、职责、运营模式等加以规范。

方燕建议,通过修法进一步对临终关怀进行保障。首先,应把临终关怀服务体系纳入医疗保险中,建立健全长期的护理保险制度;其次,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临终关怀服务运行体系;再次,加强临终关怀学科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临终关怀职业队伍。此外,还要重视对全社会的死亡教育和临终关怀教育。

完善涉老案件办案模式

除了从立法上进行完善,方燕认为,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相关配套司法制度也十分重要。

鉴于老年人维权案件具有特殊性,方燕建议,建立有特色而行之有效的诉讼制度,设立老年人维权案件的专门法庭并设置专门的组织程序和审理规则,便利老年人高效处理纠纷。同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

方燕还提出,建立检察保护机制维护老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包括完善涉老案件检察监督机制,建立社区家庭暴力档案管理制度,增加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使用并有效跟踪,通过完善被害人救济手段进行监督;建立办理涉老案件的专业队伍,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案件专业化办案模式,做好打击犯罪和维护权益的双保护;加强涉老办案保护机制,包括探索涉老案件提前介入机制、针对民间矛盾引发的涉老刑事案件适当引入调解机制、针对老年被害人的特点构建多元化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方燕希望全社会能共同构建一个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幸福环境。在老年人权益保障这条路上,她还会继续坚定地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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