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身亡后,四名子女对父亲是否立下遗嘱说法不一。大姐坚称父亲未立下遗嘱,房产应该由兄弟姐妹四人共同继承,其余三人却称父亲生前有亲手写下遗嘱,写明了房屋产权由二哥继承,却无法提供父亲立下的遗嘱原件。

在无法提供遗嘱原件的情况下,遗嘱复印件是否合法有效?记者了解到,广州越秀法院审结了这起争产纠纷。

大姐声称父亲未立遗嘱

告上法院要继承房产

王先生和王太太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大姐、二哥、三妹、四妹。王先生和王太太身前购买了一间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有财产,但只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

王先生和王太太去世后,四名子女却对房产的分配产生了分歧。2022年年初,大姐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声称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房屋应当由兄弟姐妹四人共同继承,各分得1/4产权份额。

而被告二哥、三妹、四妹则共同辩称,父亲在2017年1月就亲笔书写了遗嘱,明确写明房屋的产权由二哥继承,当时大姐也在遗嘱上签字表示同意。

三被告为此还提交了手写《遗嘱》的复印件一份,上面书写内容的内容包括:“……(王先生)位于XX路XX号XX房的房屋产权由二哥继承。”该《遗嘱》复印件上有大姐和王先生的手写签名字迹。

争议焦点:

父亲生前是否有立遗嘱?

面对这份复印件,大姐矢口否认,提出该遗嘱并非父亲所写,她本人也未签字确认。

当法官询问三个弟妹为何未能提供《遗嘱》的原件时,三妹却表示是大姐把遗嘱的原件拿走并藏起来了。

无奈之下,三被告申请法院对《遗嘱》复印件的字体笔迹进行鉴定,确认是否由父亲亲笔所书。

法院经审查,依法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遗嘱》正文第九行“由二哥继承”字迹及落款处王先生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用作比对的鉴定样本经原告、被告共同确认,均为王先生生前亲笔所书的字迹。

最终鉴定结果显示,《遗嘱》复印件上的上述字迹与当事人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经鉴定遗嘱字迹确由父亲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涉案遗嘱系由王先生本人所书写,可认定王先生已明确其名下涉案房产均由二哥一人继承的意愿。

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告无法提供《遗嘱》原件,也不能因此否定王先生采用合法形式表达其对房产分配的真实意愿,认定上述《遗嘱》的有效性也符合法律保障公民正确表达遗愿、尊重并按其遗愿执行的立法目的。

但是,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王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占1/2产权份额,王先生仅可对其自有份额进行遗嘱处分,属于王太太部分的产权份额应按法律规定,由四名子女等额继承。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由二哥继承5/8的产权份额,大姐、三妹、四妹各继承1/8的产权份额。

一审判决后,大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被继承人签名的真伪是关键

越秀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李琳表示,本案中,各被告均确认被继承人生前确留有书面自书遗嘱,并提交了相应的复印件为证,辩称原件已被原告隐匿。

在此情况下,被告要求对上述复印件中被继承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鉴定后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也还原了案件的事实,足可认定三被告主陈述的真实性,法院据此依法确定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并作出判决,完成了被继承人的遗愿,也是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该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各方理应遵诚守信,全面客观地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从而保证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而作出处理结果。因此,原告违背事实,向法院做出虚假陈述,后有幸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揭开了案件真相,由原告自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举实不应该。

希望该案可以对参加诉讼的民事主体敲响警钟,在诉讼过程中不应抱有侥幸心理,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交伪证,从而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展以及法院对案件的正确审理,否则将自食其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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