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丹/制图
原标题:守护老年人的“养老钱” 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针对涉老乱象开展重点整治
记者|潘 巧
责编|张晶晶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人口占比18.7%,达到2.64亿人。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渐突出,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养老领域,近年来,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诈骗手法花样翻新,给老年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
近日,为期半年的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正式启动,此次专项行动将针对老年人的涉诈App、非法养老服务机构、商品房虚假宣传、涉老旅游项目和艺术品经营、无资质医疗机构擅自诊疗、涉老“保健品”、非法集资等乱象开展重点整治。
养老领域诈骗花样翻新
近年来,养老领域成为非法集资、诈骗案件的频发领域,一些以“养老”为名的诈骗行为手段日益翻新,老年人一时很难辨别。
2019年12月,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发布风险提示,揭露涉老诈骗的常见套路。其中包括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以欺诈手段销售“保健品”,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犯罪;“以房养老”套路贷诈骗等。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鲁晓明长期关注人口老龄化问题,履职5年来,先后提出加强“以房养老”支持力度、保护老年人平等就业权以及将“积极应对老龄化”确定为基本国策等多份提案,均获得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肯定。据鲁晓明介绍,以“养老”为名的诈骗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其中以非法集资方式对老年人实施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老年人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最为常见。
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四部门于2021年5月17日发布的风险提示中,就专门揭露过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四种表现形式,包括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为名的非法集资。
“以房养老”理财骗局是近年来频发且较受关注的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诈骗方式之一。今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借“以房养老”之名实施的“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据了解,2014年7月,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即“以房养老”模式开展以来,为“名下有房产、手中无现金”的老年人提供了一种养老思路,但实践中,一些公司打着“以房养老”旗号从事金融诈骗,导致参与其中的老人不仅没拿到养老金,还失去房屋。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一起参加“以房养老”却遭遇“套路贷”的案例。
2016年,高某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时,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由王某向高某出借220万元,高某本人的房屋委托给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如果高某不能依约归还借款,则龙某有权出卖其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后来,龙某将高某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卖给刘某,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后,刘某也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李某。与此同时,龙某又自称是刘某的亲属,委托中介再次寻找买家。所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最终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高某的房屋得以保全。
养老服务领域风险隐患须警惕
不同于正常的养老服务,一些养老机构、企业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销售“保健品”等情形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此前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此发布的风险提示中就提及,涉老诈骗存在高额返利无法实现、资金安全无法保障、养老和健康需求无法满足、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等隐患。
以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为例,一些养老服务机构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部分企业不具有真实的商品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相关机构及参与人员的上述行为存在非法集资等风险。
鲁晓明说,老年人有广泛的养老需要,但身体机能日渐衰退,辨别违法犯罪的能力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相对较低。一些不法分子以老年人作为犯罪对象,制造种种虚幻的噱头,诱骗老人上当,骗取钱财。“养老服务领域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数众多、涉案数额大、危害性大、社会影响面广,往往成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鲁晓明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审理的“养老床位投资租赁案”就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该案还被写入今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此案中,王某某、孙某某以南京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的名义,对外宣称建设养老基地和出租养老床位需要众筹资金,在根本无法建成充足床位的情形下,虚夸与江苏省养老产业基金合作,并承诺若参与众筹的人员不使用养老床位,则可以按不同标准的利率逐月返还众筹收益,以此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至案发时,造成集资参与人本金8.3亿余元未归还。
最终,南京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14年、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万元、1200万元。
多措并举守护“养老钱”
养老领域诈骗不仅给老年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精神痛苦,还严重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睦。如何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筑牢老年人安全幸福的养老防线,值得关注。
为期半年的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已正式启动,不仅依法严惩养老领域诈骗违法犯罪,还将延伸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涉诈乱象。
鲁晓明说,养老领域诈骗行为不仅危及老年人福祉,损害老年人权益,而且危及整个养老产业的公信力,影响“老有所养”目标的实现。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对于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现实意义。以严惩养老领域诈骗违法犯罪为突破口,延伸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问题,更能实现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除此次专项行动外,针对养老领域诈骗行为,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近年来采取多项措施防范打击。记者注意到,整治养老服务领域诈骗行为被列为2022年民政部工作重点任务之一。针对此类非法集资或诈骗行为,由民政部制定并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还将被地方民政部门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今年2月24日,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情形作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建清说,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为由的非法吸收资金方式是当前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突出形式,将其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处罚情形,是对现实中关于加强养老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具体回应,上述司法解释明确列明养老领域非法吸收资金形式,使得惩治以“养老”为名的涉诈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更具有针对性,更加明确、具体和务实,有利于净化养老市场,打击养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陈建清认为,刑罚只是惩治违法犯罪的手段之一,有效治理违法犯罪还需要社会的综合治理。如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养老制度,加大养老事业的投入,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社会宣传力度和广度等。另外,还应优化养老领域经营环境,加大支持力度,着力改变养老经营困难、投资周期长、行业亏损普遍的问题,让养老领域本身成为具有吸引力的朝阳行业。
原标题:守护老年人的“养老钱” 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针对涉老乱象开展重点整治
记者|潘 巧
责编|张晶晶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人口占比18.7%,达到2.64亿人。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渐突出,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养老领域,近年来,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诈骗手法花样翻新,给老年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
近日,为期半年的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正式启动,此次专项行动将针对老年人的涉诈App、非法养老服务机构、商品房虚假宣传、涉老旅游项目和艺术品经营、无资质医疗机构擅自诊疗、涉老“保健品”、非法集资等乱象开展重点整治。
养老领域诈骗花样翻新
近年来,养老领域成为非法集资、诈骗案件的频发领域,一些以“养老”为名的诈骗行为手段日益翻新,老年人一时很难辨别。
2019年12月,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发布风险提示,揭露涉老诈骗的常见套路。其中包括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以欺诈手段销售“保健品”,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犯罪;“以房养老”套路贷诈骗等。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鲁晓明长期关注人口老龄化问题,履职5年来,先后提出加强“以房养老”支持力度、保护老年人平等就业权以及将“积极应对老龄化”确定为基本国策等多份提案,均获得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肯定。据鲁晓明介绍,以“养老”为名的诈骗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其中以非法集资方式对老年人实施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老年人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最为常见。
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四部门于2021年5月17日发布的风险提示中,就专门揭露过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四种表现形式,包括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为名的非法集资。
“以房养老”理财骗局是近年来频发且较受关注的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诈骗方式之一。今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借“以房养老”之名实施的“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据了解,2014年7月,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即“以房养老”模式开展以来,为“名下有房产、手中无现金”的老年人提供了一种养老思路,但实践中,一些公司打着“以房养老”旗号从事金融诈骗,导致参与其中的老人不仅没拿到养老金,还失去房屋。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一起参加“以房养老”却遭遇“套路贷”的案例。
2016年,高某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时,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由王某向高某出借220万元,高某本人的房屋委托给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如果高某不能依约归还借款,则龙某有权出卖其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后来,龙某将高某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卖给刘某,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后,刘某也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李某。与此同时,龙某又自称是刘某的亲属,委托中介再次寻找买家。所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最终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高某的房屋得以保全。
养老服务领域风险隐患须警惕
不同于正常的养老服务,一些养老机构、企业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销售“保健品”等情形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此前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此发布的风险提示中就提及,涉老诈骗存在高额返利无法实现、资金安全无法保障、养老和健康需求无法满足、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等隐患。
以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为例,一些养老服务机构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部分企业不具有真实的商品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相关机构及参与人员的上述行为存在非法集资等风险。
鲁晓明说,老年人有广泛的养老需要,但身体机能日渐衰退,辨别违法犯罪的能力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相对较低。一些不法分子以老年人作为犯罪对象,制造种种虚幻的噱头,诱骗老人上当,骗取钱财。“养老服务领域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数众多、涉案数额大、危害性大、社会影响面广,往往成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鲁晓明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审理的“养老床位投资租赁案”就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该案还被写入今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此案中,王某某、孙某某以南京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的名义,对外宣称建设养老基地和出租养老床位需要众筹资金,在根本无法建成充足床位的情形下,虚夸与江苏省养老产业基金合作,并承诺若参与众筹的人员不使用养老床位,则可以按不同标准的利率逐月返还众筹收益,以此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至案发时,造成集资参与人本金8.3亿余元未归还。
最终,南京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14年、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万元、1200万元。
多措并举守护“养老钱”
养老领域诈骗不仅给老年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精神痛苦,还严重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睦。如何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筑牢老年人安全幸福的养老防线,值得关注。
为期半年的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已正式启动,不仅依法严惩养老领域诈骗违法犯罪,还将延伸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涉诈乱象。
鲁晓明说,养老领域诈骗行为不仅危及老年人福祉,损害老年人权益,而且危及整个养老产业的公信力,影响“老有所养”目标的实现。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对于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现实意义。以严惩养老领域诈骗违法犯罪为突破口,延伸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问题,更能实现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除此次专项行动外,针对养老领域诈骗行为,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近年来采取多项措施防范打击。记者注意到,整治养老服务领域诈骗行为被列为2022年民政部工作重点任务之一。针对此类非法集资或诈骗行为,由民政部制定并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还将被地方民政部门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今年2月24日,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情形作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建清说,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为由的非法吸收资金方式是当前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突出形式,将其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处罚情形,是对现实中关于加强养老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具体回应,上述司法解释明确列明养老领域非法吸收资金形式,使得惩治以“养老”为名的涉诈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更具有针对性,更加明确、具体和务实,有利于净化养老市场,打击养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陈建清认为,刑罚只是惩治违法犯罪的手段之一,有效治理违法犯罪还需要社会的综合治理。如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养老制度,加大养老事业的投入,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社会宣传力度和广度等。另外,还应优化养老领域经营环境,加大支持力度,着力改变养老经营困难、投资周期长、行业亏损普遍的问题,让养老领域本身成为具有吸引力的朝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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