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弟弟葛某与罗某登记结婚,双方生有一男孩,后来两人协议离婚,协议书确定儿子随其父亲葛某生活。2005年我弟弟因车祸过世,罗某明确表示已经再婚,不要这个儿子。我作为大伯心疼侄子,就把小孩接过来共同生活,并由我抚养至今。由于我目前经济也困难,就要求小孩母亲支付这些年来的抚养费用。对方则认为小孩是我自愿抚养,自己不应承担该笔费用。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罗某给予经济补偿吗?
答:罗某作为你侄子的亲生母亲,负有抚养小孩的法定义务。在她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你作为小孩的伯父没有抚养侄子的义务,因此,你和罗某之间构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因管理人之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据你描述,你在弟弟过世,侄子母亲又不闻不问的情况下,替对方抚养儿子,该管理行为符合公益目的或公序良俗。由于你并没有抚养侄子的义务,但出于亲情道义抚养小孩多年,其产生的事实利益归属于罗某,因而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所以,你侄子的监护责任应由罗某履行,罗某作为受益人应对你抚养其子的行为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答:罗某作为你侄子的亲生母亲,负有抚养小孩的法定义务。在她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你作为小孩的伯父没有抚养侄子的义务,因此,你和罗某之间构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因管理人之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据你描述,你在弟弟过世,侄子母亲又不闻不问的情况下,替对方抚养儿子,该管理行为符合公益目的或公序良俗。由于你并没有抚养侄子的义务,但出于亲情道义抚养小孩多年,其产生的事实利益归属于罗某,因而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所以,你侄子的监护责任应由罗某履行,罗某作为受益人应对你抚养其子的行为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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