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岁老太缴纳16.7万, 仅获得养老机构的入住资格,入住该养老机构仍要额外支付入住期间的床位费、医疗、水电、餐饮、护理等服务费用约7000元。该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养老机构应该退还全部基础设施使用费。

为享优惠老太跑多家银行取款

缴纳16.7万元仅获养老机构入住资格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老太选择的是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的服务套餐,确认购买120个月入住服务,该使用费不包括入住期间的床位费、医疗、水电、餐饮、护理等服务费用。

黄老太的子女认为,黄老太年事已高,未能清楚了解合同内容且无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支付高额费用,合同当属无效。

养老投资公司不同意退款,称《养老服务合同书》明确约定,即使未激活未入住,基础设施使用费一经缴纳,不可退费。

审理认定: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服务合同书》有效,但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加重黄老太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醒黄老太注意,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需双方共同履行,在黄老太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养老投资公司应当退款。

案件宣判后,养老投资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

养老机构在签约过程中

需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性

法官认为,养老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服务合同,其履行须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存在较强的信任合作关系,故在老年人明确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因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通常不佳、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养老机构在与老年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清晰告知并作详细介绍,对于费用组成、退款条件等重要条款一方面不能加重老年人责任或限制其权利,另一方面须以合理方式提醒老年人注意,否则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新快报记者 杨喜茵 通讯员 穗政法 黄思铭

编辑:卢慧瑜

免责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网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本文地址:老太缴纳16.7万元仅获养老机构入住资格,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