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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老人选择与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情况愈发普遍,但随之而来的是养老服务合同纠纷的不断增加。近日,在一起由天河法院审理的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以合理方式就合同的重要条款清晰告知并作详细介绍,也未提醒老年人注意,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在未对养老机构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应该退还全部基础设施使用费。
缴纳16.7万元“基础设施使用费”
2020年10月22日,74岁的黄某接到自称广东某养老投资公司养老规划师张某的电话,张某表示24日前报名入住养老机构即可优惠2万元。为享受该优惠,黄某于23日与养老投资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并单独在张某的陪同下到多家银行提取现金,于当日付清基础设施使用费16.7万元。24日,黄某的儿子询问张某才得知,入住该养老机构除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外,还需每月另外支付约7000元费用,故于30日携黄某及其他子女到养老投资公司要求退款并报派出所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某选择的是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的服务套餐,确认购买120个月入住服务,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16.7万元,该使用费不包括入住期间的床位费、医疗、水电、餐饮、护理等服务费用。
养老投资公司不同意退款,称《养老服务合同书》明确约定,即使未激活未入住,基础设施使用费一经缴纳,不可退费。
黄某的子女认为,黄某年事已高,被诊断为脑萎缩,在时间仓促、未能清楚了解合同内容且无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并支付高额费用,合同当属无效,基础设施使用费16.7万元应当退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服务合同书》有效,但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加重黄某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醒黄某注意,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需双方共同履行,在黄某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养老投资公司应当退款。考虑黄某缴纳的基础设施使用费依约是因养老投资公司前期投入的成本而设置的费用,现黄某未办理入住尚未接受养老投资公司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未实际使用养老投资公司的基础设施,且养老投资公司未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故对黄某主张养老投资公司返还基础设施费16.7万元予以支持。
案件宣判后,养老投资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签约过程中需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性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郝银清表示,养老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服务合同,其履行须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存在较强的信任合作关系,故在老年人明确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因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通常不佳、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养老机构在与老年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清晰告知并作详细介绍,对于费用组成、退款条件等重要条款一方面不能加重老年人责任或限制其权利,另一方面须以合理方式提醒老年人注意,否则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徐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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